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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壢簡字第 120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壢簡字第120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胡振群

涂靖宜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71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A05犯無故以他法供人觀覽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手機(廠牌:OPPO;型號:A77)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性影像電磁紀錄沒收。

二、A06犯無故以他法供人觀覽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性影像電磁紀錄沒收。

事 實A05與代號A000000000003號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女)為情侶,於雙方交往期間,A05徵得A女之同意,於與A女視訊之過程中,利用手機擷圖視訊畫面之功能,取得A女裸露胸部之性影像電磁紀錄(下稱本案性影像)。嗣A05因認A女對於感情不忠,遂向A06訴苦、抒發情緒,竟基於無故以他法供人觀覽性影像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7日下午3時前某時,利用其所有之手機(廠牌:OPPO;型號:A77)透過「歡歌Live」手機應用程式(下稱歡歌平台),將本案性影像傳送予A06,以此方式供A06觀覽A女之性影像。A06聽聞A05訴苦後感到氣憤,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圖畫誹謗及以他法供人觀覽性影像之犯意,於113年10月7日下午3時前某時,在特定多數人可瀏覽之社群網站Facebook「靠北歡歌」社團中,張貼如附表所示內容之文章(下稱本案文章)及本案性影像,以此方式供特定多數人觀覽A女之性影像,及不實指摘A女性開放、染有性病、倒追男性、交往期間劈腿與情緒勒索等事項,足以貶抑A女之人格、社會評價進而毀損A女之名譽。嗣經A女友人告知,A女於113年10月7日下午3時許,在桃園市住處(地址詳卷)上網瀏覽本案文章及本案性影像,始悉上情。

理 由

一、證據名稱㈠被告A05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被告A06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之供述。

㈢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時之證述。

㈣被告A05與A06間之歡歌平台對話紀錄擷圖、本案文章及本案性影像擷圖。

二、被告A06之辯解不足採信被告A06雖於本院訊問時矢口否認有何無故以他法供人觀覽他人性影像之犯行,辯稱:我傳送到「靠北歡歌」社團中之照片中,A女沒有裸露胸部云云。惟查,證人A女於警詢時證稱:其於113年10月7日下午3時許,接獲友人告知其裸露上半身胸部之照片出現在「靠北歡歌」社團內,遂立即至該社團查看,發現真的是其本人等語(偵卷第31至33頁),證人即同案被告A05於偵訊時證稱:其有擷圖儲存A女傳送之胸部裸露照片,並將照片傳送給A06等語(偵卷第82頁),觀諸A女提出之「靠北歡歌」社團貼文暨A女照片擷圖所示,可見照片中之A女裸露胸部(偵卷不公開卷第51頁),堪認A女、同案被告A05前揭所述屬實可信。復參酌被告A06於偵查中供承:其有將被告A05所傳送之A女照片張貼在「靠北歡歌」上等語(偵卷第82頁),足認被告A06在「靠北歡歌」社團內所張貼之A女照片中,確有A女裸露胸部之情形。被告A06於本院訊問時空言否認,核係犯後卸責之詞,無可憑採。

三、論罪科刑㈠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行為態樣均有「散布」及「以他法

供人觀覽」,前者係將實體物品直接散發傳布於公眾,後者則係用以填補例示規定不足之概括規範。被告A05透過歡歌平台將本案性影像傳送予被告A06,使被告A06得以觀覽本案性影像,被告A06將本案性影像上傳至社群Facebook社團中,使多數人得以觀覽本案性影像,均非將本案性影像之原件實體物品直接散發傳布於公眾,應屬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以他法供人觀覽」性影像。

㈡核被告A05所為,係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無故以他法

供人觀覽性影像罪;核被告A06所為,係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無故以他法供人觀覽性影像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圖畫誹謗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2人所為係涉犯無故散布他人性影像罪,尚有誤會,又因「散布」、「以他法供人觀覽」均屬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行為態樣,自無庸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併予敘明。

㈢被告A06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之無故以他法供人觀覽性影像罪處斷。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A05與A女為情侶,無故

將其於交往期間取得之本案性影像傳送予被告A06觀覽,而被告A06取得本案性影像後,竟擅自將本案性影像上傳至社群平台供多數人觀覽,無視法律對他人隱私權之保護,對於A女之身心已造成創傷,且被告A06更連同本案性影像輔以文字敘述指摘不實事項,貶損A女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其等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2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衡酌被告A05犯後坦承犯行,被告A06犯後否認犯行,以及被告2人迄今尚未與A女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等犯後態度;並考量被告2人之素行,暨其等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19條之5及第3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A05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我是用手機OPPO A77傳送A女裸露胸部的擷圖畫面給A06,手機內儲存之A女裸露胸部電磁紀錄已經刪除等語(本院卷第33頁),是前開手機內現無留存本案性影像,自非屬本案性影像之附著物,無從依刑法第319條之5規定宣告沒收,惟該手機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2人所傳送之本案性影像為電磁紀錄,衡以現今科技技

術,電子訊號之儲存方式多元,電磁紀錄經傳播後,可輕易經由下載或留存於網際網路或數位設備,且縱使刪除電磁紀錄,亦有方法可以還原,基於刑法第319條之5及保護被害人立場,在無積極證據證明本案性影像電磁紀錄業已滅失之情形下,應依刑法第319條之5規定,宣告沒收之。

㈢至偵查卷宗內所附含有本案性影像及擷取該性影像之紙本

資料,係A女為蒐證之目的或偵查機關為調查本案,自行列印及擷取畫面供作本案證據使用,乃偵查中所衍生之物,非屬依法應予沒收之物,自均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簡煜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1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1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會來爆料也是不想再看到更多受害者出現,而且我也實在是忍無可忍,這位蔡○○【按:即A女】小姐做人不要太超過了,打從妳五月開始倒追我時,就覺得妳真的有問題,…【略】,妳有說妳有罹患躁鬱症、菜花、癌症,我也是覺得不要去在看待這些,兩個人在一起開心就好,在一起前妳開視訊打給我露奶給我看!還一只轉乳頭給我看,然後叫我脫褲子給妳看,我說不要妳就說要拉黑我,還說要讓我待不下去,我當下一樣拒絕,跟妳說我不要在視訊這樣,六月初答應妳跟妳交往後,第一天我們約好出來時,我上去時到中壢後,妳一上車就抱著我猛狂親,我說我們去逛中平,妳卻說不要,我們先去開房間,一到房間妳就馬上脫光光,害我當下去廁所看到時都傻眼了,後來妳就直接把我壓在床上,脫光我的衣服,…【略】而妳呢,整天在沉迷歡歌玩過頭,還去傷害自己的男友,不但跟別人說妳單身沒有交往,還很愛跟男生開黃腔,我們明明都上過床就是情侶,妳卻還故意這樣說,還有在歡歌都不知道妳隱瞞我多少事情(cp包廂 各種),然後到處要人家的電話,要不到就拉黑,包廂也不讓妳男友進去,反而自己跟別的男人有說有笑,這不叫傷害叫什麼?然後自己叫我不可以唱女生底板,我也都沒唱,而妳自己卻跟男生一直拼命唱,然後還四處曖昧打字?!雙重標準?!,…【略】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