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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壢簡字第 203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壢簡字第203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嘉琪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24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公然猥褻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A03所為,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㈡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原因、手段、所生損害、犯後態度、

素行、智識能力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慧倫、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 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2441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竟意圖供人觀覽,於民國114年8月16日9時40分許,在不特定人均得共見聞之桃園市○○區○○路00號前之騎樓,未著下半身衣物,公然裸露其下體,以此方式為猥褻行為,經警當場查獲並逮捕。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被告裸露下體之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像截圖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黃 慧 倫

杜 敏 瑜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 意 菁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