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210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沈峻寬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36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之妨害徵集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服兵役係役齡男子應盡之義務,竟於核准出境後,長期滯留國外,經催告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嚴重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所為實屬不該,並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藝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子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3685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係桃園市龍潭區列管之役男,於民國111年4月13日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向桃園市龍潭區公所申請短期出境,經核准於111年4月13日出境。詎A03明知短期出境期間不得逾4個月,竟意圖避免徵兵之徵集,屆期未歸。嗣經桃園市政府將A03列入桃園市112年第e0175梯次徵集對象,該徵集令並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之規定完成送達之程序,由其母張金玉收受徵集令並轉知A03應返國接受徵集,猶遲未返國,亦未依規定提出延期返國之申請,而無故未按規定於112年6月13日上午8時30分,在桃園市龍潭區公所右側階梯旁集合前往嘉義中坑接受徵集,以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㈠被告A03於偵查中之自白。㈡證人張金玉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被告之戶籍資料、兵籍表、入出境紀錄、桃園市龍潭區未按
時報到接受徵集入營役男訪查紀錄、兵籍令之役男資料、桃園市龍潭區公所111年8月15日桃市龍民字第1110025173號函、111年8月25日桃市龍民字第1110026425號函及桃園市龍潭區公所公示催告證書、桃園市112年第e0175梯次徵集令及該梯次徵送陸軍部隊役男交接名冊等資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檢察官 A01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嘉娥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