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壢簡字第216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睿恩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84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羅睿恩犯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羅睿恩未經許可即在依法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之土地興建鐵皮建物、鋪設水泥地坪,因而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且經桃園市政府裁處罰鍰並限期恢復原狀,未遵期履行,恣意延續違法狀態,有害主管機關管制土地使用之公信力及尊嚴,損及土地之整體發展與規劃,所為實值非難,復考量本案土地違規使用之土地面積、期間、迄今仍未恢復土地容許使用項目、對環境之具體影響暨所生危害、違規使用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品行(見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紫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8481號被 告 羅睿恩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睿恩為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本案土地)之所有權人,本案土地使用分區地類別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羅睿恩明知本案土地分類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除經依法申請核准之用途外,不得擅自變更使用用途,竟未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許可,即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前之某時,在本案土地上興建鐵皮建物、鋪設水泥地坪,不符農業目的之使用,嗣經桃園市政府發現本案土地有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遂於113年10月9日以府地用字第1130283562號裁處書,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桃園市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罰鍰裁量基準規定裁處新臺幣(下同)12萬元罰鍰,並限期於文到次日起3個月內依法申請恢復土地容許使用項目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詎羅睿恩於收受上開裁處書後,仍基於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之犯意,未依限完成指定改正事項,復經桃園市觀音區公所於114年6月17日查報,現況仍為興建鐵皮建物、鋪設水泥地坪等非符農業使用,而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羅睿恩於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本案土地上所涉之鐵皮建物、水泥地坪為其所興建、鋪受,並有收受桃園市政府之裁處書,知悉裁處書上內容之事實。 2 桃園市政府113年10月9日府地用字第1130283562號裁處書、送達證書。 證明被告有於前揭時間,因違反區域計畫法,經桃園市政府以上開裁處書裁處12萬元之罰鍰,並限期於文到次日起3個月內將本案土地依法申請恢復土地容許使用項目,而前開裁處書並已送達予被告之事實。 3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114年6月17日桃市觀農字第1140015149號函、桃園市觀音區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處理查報表、違規地點略圖、違規地點照片、桃園市政府農業局114年6月27日桃農管字第1140023131號函。 證明桃園市政府觀音區公所於114年6月17日至本案土地現地勘查,發現該土地現況仍有興建鐵皮建物、鋪設水泥地坪等情,復經桃園市政府農業局認定該土地現況非符農業使用之事實。
二、核被告羅睿恩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關於管制使用土地之規定而違反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涉犯同法第22條之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恢復土地原狀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4 日
檢 察 官 謝怡如檢 察 官 徐偉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王湘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