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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壢簡字第 226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壢簡字第226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梁其偉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74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梁其偉犯隱匿公務員職務上委託掌管之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138條所謂公務員委託第三人掌管之物品,係指該物品由公務員基於職務上之關係委託第三人代為掌管者而言,此所謂第三人並不排除受扣押之本人。故經扣押之物品,縱經交由受扣押之本人保管,仍不失為公務員委託第三人保管之物品,該受扣押之本人如有毀棄、損壞或隱匿情事,仍應成立刑法第138條之罪。查被告梁其偉將警員查扣並交由其保管之選物販賣機1臺、洗衣球85盒隱匿,導致目前行蹤不明,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8條隱匿公務員職務上委託掌管之物品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受警方委託,負有保管其因涉嫌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遭警方扣押之選物販賣機台1臺、洗衣球85盒之責,竟未恪遵保管之責,使該等扣案物行蹤不明,顯然漠視法令,更損及國家公權力之行使,所為自應予非難,且犯後並未坦承犯行,而係空言泛稱其不知這樣會構成犯罪等語,犯後態度非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素行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珮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邱韻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刑法第138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7487號被 告 梁其偉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其偉前因基於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13年5月7日下午3時5分前之某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之「漢寶娃娃城」內,擺設編號10之選物販賣機1臺,並在機檯上方放置刮刮樂,吸引不特定人把玩,嗣於113年5月7日15時5分許,為警會同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前往上址會勘查知,並經警扣得編號10機臺1臺、洗衣球85盒等物,警方於該日將上開物品交與梁其偉代保管,並告知不得有移置、毀損或遺失等情形。然梁其偉明知受託保管上開機檯及洗衣球等物,仍基於隱匿公務員委託第三人掌管物品之犯意,於113年5月7日後之不詳時間,將上開機臺交付與他人,另將洗衣球丟棄。嗣因上開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9311號案件起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壢簡字第280號判決判處梁其偉拘役30日確定,且諭知沒收上開機臺及洗衣球,而梁其偉於上開判決於114年4月17日確定後始終無法提出前開機臺及洗衣球供沒收,始知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梁其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代保管單1紙、本署113年度偵字第39311號卷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壢簡字第280號判決等資料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8條之隱匿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之物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檢 察 官 周珮娟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婕寧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