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壢簡字第86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育霖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5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㈠第3行記載之「民國115年1月14日日」,應更正為「民國115年1月13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惟此
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