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4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46號原 告 林育玟被 告 陳澔
友騰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温秀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壢交簡字第1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佳儀法 官 曾家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弘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