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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壢原簡字第 6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壢原簡字第6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浩韋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16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高浩韋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高浩韋於本院訊問程序時之自白」作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高浩韋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罪

。又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並無項次之分,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顯屬誤載,惟因其所指者實屬相同,並不影響被告訴訟上權利,爰逕就上開誤載之處更正如上。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⒈被告明知已受徵集,卻未按時入伍,且經公所人員聯絡後仍置之不理,妨害國家兵役之徵集,對國家兵役制度公平性損害非輕,行為殊值非難。⒉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⒊被告之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前科紀錄、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靜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星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1609號被 告 高浩韋 男 2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

(桃園○○○○○○○○○)現居宜蘭縣○○鎮○○路00巷0號(另案在法務部○○○○○○○○羈 押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浩韋明知其為民國93年次役齡男子,明知役齡男子應受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徵集等徵兵處理程序。高浩韋於112年遭通報為失蹤人口,嗣經警方尋回後,又逃家失聯,故家屬拒收其徵集令,桃園市龍潭區公所人員遂於113年3月29日以臉書社群媒體與高浩韋取得聯繫,告知其應於113年4月16日當兵,並囑其應與區公所承辦人員聯繫,並前往領取徵集令,高浩韋因而知悉上開徵集日期,詎高浩韋知悉上開徵集令後,並無不能接受徵集之正當事由,竟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而未報到。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㈠被告高浩韋於偵查中之供述。

㈡被告未按時報到接收徵集入營紀錄表、兵籍資料、戶籍資料等資料。

㈢龍潭區公所人員傳送應當兵訊息予被告之臉書對話記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召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吳靜怡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廖勝裕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5-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