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撤緩字第17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家和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位所示。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判例可參。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士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附表:
更正欄位 更正前 更正後 案由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4年度執聲字第1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4年度執聲字第1282號),本院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