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34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佳綺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4年度執聲字第3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佳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以113年度訴字第9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5年確定。詎於緩刑期前即113年7月16日犯轉讓偽藥罪,經本院於114年6月18日以114年度審簡字第3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14年7月22日確定,足認受刑人非偶蹈法網,並已動搖原判決給予緩刑宣告之基礎,且無從認原緩刑之宣告得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已核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56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惟仍以受判決之主體存在為前提,倘受刑人於執行期間內死亡,主體既已失其存在,自無從繼續執行該裁判。
三、經查:受刑人已於114年10月30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稽,是姑不論受刑人是否符合上開撤銷緩刑宣告之要件,因受刑人已死亡,無從執行刑罰,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信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