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147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47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照金選任辯護人 陳君維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4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照金基於侵入住居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17日23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無故侵入告訴人徐明遠所有位於桃園市○○區○○路00○000號之運輸公司廠區內四處徘徊,嗣經告訴人及其子徐采靖攔下後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定。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當庭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115年6月18日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易字卷第117頁),揆諸前揭說明,爰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莊劍郎法 官 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沈亭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202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