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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15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151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江亮宇 秦股被 告 鄭哲勛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鄭哲勛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鄭哲勛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2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陳明不服原審判決及「上訴理由將於法定屆滿前補呈之」等語(本院卷第113頁),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且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 項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林季宥法 官 張舒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育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