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164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64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盟智

葉佳斌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645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壢簡字第152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均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被告林盟智、葉佳斌與告訴人鍾湧豐為同事關係,惟素不睦。於民國114年2月8日14時2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之全聯物流園區內,被告林盟智與告訴人因裝卸貨物排序議題,再起口角,被告葉佳斌聞訊湊前,竟與被告林盟智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以先後推撞車門之方式,將告訴人夾擊在車門與車身間,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擦挫傷、左肩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2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2人均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按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經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對被告之告訴,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存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郁芬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傷害
裁判日期:202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