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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173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73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文斌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5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而施脅迫罪,共肆罪,均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A03明知本院寬股法官、寬股書記官、政風室人員均屬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因訴訟程序及行政作業未盡符其意,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恐嚇公眾、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而施脅迫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載時間,以致電方式,恫稱如附表所載言詞內容,以該等加害生命、身體之惡害通知,恐嚇本院寬股法官、寬股書記官、政風室人員,使渠等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恐嚇不特定之法警、警察及其他無關之人,致生危害於公安,以此方式脅迫本院寬股法官安排庭期、本院政風室人員進行調查等一定職務之執行。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A03否認有何妨害公務、恐嚇危安、恐嚇公眾之犯行,辯稱:我是遭受司法迫害、檢察官及警察聯合起來迫害我,這些都是事實,我本案言詞均僅是比喻,若我有意殺人,何必事先告知等語。

㈡經查,被告於附表所載時間,以致電方式向本院寬股書記官及政風室人員為附表所載言詞等事實,為被告坦認在卷(見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736號卷第64、66頁),並有本院案件調查報告及所附資料、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見113年度他字第4856號卷第5至47、81至102頁)等件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㈢被告所為如附表所載言詞,顯係對於本院寬股法官、寬股書

記官及政風室人員為加害生命、身體之惡害通知,該等惡害通知之內容,客觀上已足以使任何人均心生畏懼,核屬恐嚇及脅迫無疑;又其揚言欲無差別殺人、無差別殺警察、法警、相關職員之家屬等語,顯係不特定多數人為恐嚇之對象,復經本案經承辦人員送請行政內部簽核後函送檢察官偵辦之過程,已足使不特定多數人心生畏懼;再者,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惡害通知,顯係意圖使本院寬股法官安排特定庭期,其所為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惡害通知,則係意圖使本院政風室人員針對其自認存在犯罪嫌疑之事為調查,均係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而施脅迫甚明。被告係智識成熟之成年人,對於上情無從諉為不知,確仍執意為之,顯然具有恐嚇危害安全、恐嚇公眾、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而施脅迫之犯意。

㈣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被告本案被訴罪名並非殺人或傷

害罪嫌,故被告究竟有無殺人或傷害之主觀犯意,均與本案所為恐嚇危安、恐嚇公眾及妨害公務之犯行毫無關聯,縱使被告宣稱遭受迫害或對於公務員心存不滿,仍無恐嚇脅迫他人及公眾之權利,被告所辯純屬卸責之詞,無足憑採。

㈤被告具狀聲請調查被告於另案提出高等檢察署公文2至9張、總統府公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7張等證據,以證明檢察官包庇法官、檢察官、警察、社工及教育局人員之犯罪事證,且被告確係遭受司法迫害等情節,然該等情節與被告是否構成本案犯罪,均顯無關聯,且本案犯罪事實已臻明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2項第2、3款、第1項規定,駁回此部分調查證據之聲請。

㈥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本案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起訴意旨雖認為被告所為「尚不足以影響本院法官、書記官

及政風室等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核與刑法第135條之妨害公務要件有違」、「施加惡害之對象僅有接聽電話之承辦公務員,且無客觀事證顯示被告之言論已透過承辦公務員轉達予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共安全,此亦與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之構成要件有間」。然而,所謂「足以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程度」,只要行為人所為客觀上達到足以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虞,縱實際上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結果並未因而受到妨害,仍構成妨害公務罪(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7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已經揚言若不開庭及進行調查,則將犯殺人行為之旨,任何人聽聞此惡害通知,皆會心生畏懼,則接收此惡害通知之公務員非無可能因心生畏懼而執行一定職務,此在客觀上已達到足以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虞甚明,縱使本院寬股法官及政風室人員並未因此而執行一定職務,亦無礙被告所為構成刑法第135條第2項之罪。至於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部分,已如前述,被告所為惡害通知之恐嚇對象及於不特定多數人,透過行政作業流程,自然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縱使知悉其內容者多為公務員,但仍不失為公眾,非謂凡公務員即能承受陌生當事人之恐嚇而不心生畏懼。

㈡再者,起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僅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

安全罪,然亦載明被告所涉刑法第135條第2項之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而施脅迫、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等行為如構成犯罪,與上開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為同一基本事實而為起訴效力所及,復經本院向被告當庭告知此2罪名,已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惟此僅屬犯罪事實之部分擴張,無涉變更起訴法條,先予敘明。

㈢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5條第2項之意圖使公務員執行

一定之職務而施脅迫罪、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犯行,分別係以接續犯之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核屬想項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而施脅迫罪論處。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共4個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而施脅迫罪。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為恐嚇、脅迫之行

為,其惡害通知之內容甚為嚴重,更脅迫公務員為一定職務之執行,視公權力於無物,所為應予非難;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所致危害程度等情節,兼衡被告否認之犯後態度、品行及素行狀況、智識程度、職業、家庭及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A01提起公訴,檢察官姚承志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張堯晸法 官 葉宇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儷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 被告向本院致電所為惡害通知之言詞內容 1 113年1月16日 9時5分許 本院寬股書記官: 我們庭期已經有定了。 被告: 定了他媽機掰,你們還在拖延案件,我幹他媽的老雞掰,跟你講113年1月31號沒有開庭我就開始殺人… 被告: …你們包庇犯罪到現在這種程度啊,沒關係1月31號沒有就無差別殺警察跟他家人,還有社工,操他媽的他們害我… 本院寬股書記官: 先生我們通話時間有10分鐘。 被告: …好我知道,跟林大鈞法官(按:即本院寬股法官)講喔,113年1月31號如果再不給我開庭我就無差別殺警察社工了… 113年1月16日 9時40分許 本院寬股書記官: 好,我知道了。 被告: 我今天告訴林大鈞法官,113年1月31號沒有再補開庭,我就無差別殺永安派出所的員警跟他的家人… 2 113年1月19日 14時1分許 被告: …所以說,今天你們林大鈞法官…,然後我上面有寫,1月31號如果沒有提告,我就無差別殺警察跟他的家人,因為他們警察陷害我A03… 本院寬股書記官: 那羅先生,下次庭期是3月1號。 被告: 沒有沒有沒有不要了,因為我最近就要殺人了嘛,我到時候就殺人罪了啊,我上面不是寫嗎,1月31號林大鈞你法官你不開庭… 本院寬股書記官: 羅先生,有那個通話的時間限制。 被告: 我知道10分鐘…第2件事情,113年1月31號沒有開庭,我就無差別殺桃園市警察局所有的警察跟他的家人,還有桃園市社會局的社工,尤其是周永峰(音譯),它們陷害我…所以說我的重點是,1月31號林大鈞法官你再不開庭,我就無差別殺人了…我要求在113年1月31號開庭,如果沒有,我就無差別殺警察跟他家人,因為這些人,他們家住哪裡,他們小孩在哪邊念書,他的父母親、老婆在哪邊念書,我已經查清楚了還有社會局新屋辦事處裡面有十幾個社工,一槍打頭一槍斃命,那裡面一死都死十幾個,看我情報局以前受訓的時候是怎麼開槍打死人的,我都比較賤,我都打頭部,一槍就死。 3 113年3月4日 12時3分許 本院政風室人員: 我現在在跟你講,就不法陳述的部分… 被告: 我現在針對法警,我要求你們就馬上去調查,他媽雞巴要不然我就無差別殺你們法警我也沒事… 4 113年5月3日 10時19分許 本院政風室人員: 那我想說也不要扯東扯… 被告: …我後面就殺你們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幹他媽的雞掰害我冤獄132天,判無罪了喔,家破、工作、名譽、金錢損失喔,他媽的政風室,你們政風室走出去試試看,他媽的機掰,找一個性沈的畜牲雜種,跟我講什麼雞巴話,他媽的不敢辦就是不敢辦,操你媽的老雞巴,你的家人3天之內出去給車撞死,你全家死光光絕子絕孫… 113年5月3日 16時19分許 本院政風室人員: 我跟你說,這個東西就像我剛才跟你講的,這個是屬於審判長訴訟指揮權跟訴訟秩序維持行使的部分。 被告: …我在法庭上沒有反駁他,因為我做事都這樣,伶北開完庭你就死定了,他媽的機掰,你縱容… 本院政風室人員: 羅先生,你今天跟我講的事情,我已經給你回應,那你還有其他事… 被告: 回應他媽老雞掰,幹,媽的我會殺光你全家,幹他媽的你在包庇犯罪啊。 本院政風室人員: 羅先生。 被告: 機掰,我講的是罪證確鑿的東西,還在包庇犯罪啊,這樣政風室幹嘛,他媽的老雞掰你們廢掉好了,幹他媽的雞掰,桃園地方法院全部把他殺掉好了,我這不是恐嚇喔,他媽你們犯罪…媽的幹,你全家死光光,他媽的,你再包庇犯罪我殺光你全家,你包庇犯罪我殺光你全家,這不是恐嚇喔,因為你包庇犯罪我會殺光你全家…

裁判案由:恐嚇
裁判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