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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190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90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姜訓祐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58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姜訓祐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姜訓祐明知其無出貨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某時,在臉書網站以簡訊聯繫買家告訴人江東翰,佯稱可出售大燈、儀表板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10時14分許,轉帳新臺幣(下同)1,500元至被告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詎被告得款後藉詞拖延拒不出貨,告訴人始悉受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需以行為人主觀上自始即有詐欺之故意及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有施用詐術之行為,並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之交付,或以此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始能構成,有一不備,即無由成立該罪,且民事債務當事人間,若有未依債務本旨履行給付之情形,在一般社會經驗而言,原因非一,其因不可歸責之事由無法給付,或因合法得對抗他造主張抗辯而拒絕給付,甚至債之關係成立後,始惡意延遲或不為給付皆有可能,非必出於自始無意給付之詐欺犯罪一端,從而非謂當事人之一方有無法依約履行之情形,即應成立詐欺罪,否則刑事詐欺責任與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將失其分際,苟無足以證明其在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即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及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使之取得不法利益,亦僅能令負民事之遲延給付責任,從而自難以被告單純債務不履行之狀態,推定被告自始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而施用詐術。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詐欺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姜祐訓之供述、告訴人江東翰之指述、告訴人匯款截圖、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詐欺犯意,辯稱:當時是因為車燈損壞所以才無法履約,我有與告訴人聯絡,並在第2天就把貨款匯還給告訴人了等語。經查:

⒈被告於113年10月29日以1,500元出售大燈、儀表板予告訴人

,告訴人並於同日晚間10時14分許轉帳1,500元至被告之中信帳戶,被告卻未依出貨等情,業據被告所自承在卷,並據告訴人於偵查時證述綦詳,復有告訴人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手機對話紀錄截圖、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等在卷為憑,此部分之事實堪可認定。

⒉被告雖未依約出貨予告訴人,但被告交易後仍有與告訴人聯

絡,此有被告提出其與告訴人間之對話紀錄在卷可查(見偵15-19頁)。又被告與告訴人磋商未果後,被告亦承諾退款,且被告確有於113年11月1日以其妻之帳戶匯款1,500元退款予告訴人等情,亦有前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存卷可佐(見偵卷第17-19頁),復為告訴人所坦認在卷(見偵卷第56頁;本院審易卷第32頁),則被告於交易後既仍與告訴人聯繫,被告並無避不出面處理之情,參與被告與告訴人於磋商未果後旋即退款,且被告退款時間僅距告訴人匯款交易時不過2日之久,則被告若於締約之初即有詐欺犯意,被告並無必要使用自己之金融帳戶與告訴人交易,猶有甚者,被告既透過臉書與告訴人交易,被告大可封鎖告訴人並拒絕與告訴人聯繫與磋商,更不會在交易後2日旋即退款者。是本案實難以未依約履行交付大燈、儀表板之客觀事實,遽以認定被告於訂約時並無販售商品之真意,自難認為被告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亦難認為被告有何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是公訴意旨所提出各項證據,至多僅能證明被告客觀上未履行出貨之義務,而應負民事債務不履行之責,尚不足以證明被告與告訴人締約之際,即自始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而施用詐術,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被告於事後匯款返還價金之客觀行為,復與自始詐欺之經驗法則相悖,益使被告詐欺犯意之有無存有合理懷疑。

五、本案公訴人就被告被訴事實之舉證,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依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海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淑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