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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193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93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俊鴻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2167號、第2168號、第2169號、第2170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2616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緝字第4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29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A29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經驗,雖能預見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辦甚為容易,若係用於一般通訊聯絡之正當用途,本可自行申請,實無使用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之必要,倘將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他人使用,極可能遭犯罪集團作為不法之工具使用,並以此掩飾真實身分而逃避執法人員追緝,仍基於縱令他人將其所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用以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7月15日至113年1月23日間之某時許,將其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預付卡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下合稱本案門號),提供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門號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別使用預付卡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作為行騙或聯繫面交之用,而於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面交時間,至附表一所示之面交地點,將附表一所示金額之款項交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使用預付卡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包裹收件人聯絡電話之用,而於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寄件時間,將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即金融卡)寄送至指定之便利超商。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金融卡及其密碼後,再以附表三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三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三所示之匯款金額至附表三所示之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29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易字卷第14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03、A28、A04、A05、A

06、A27、A07、A08、A09、A11、A12、A13、A14、A15、A17、張慧娟(原名A18)、A19、戴岑恩、A21、A23、A24、A25、林沐至、證人即被害人A10、A16、A22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字第126號卷第9頁至第10頁、偵字第563號卷第19頁至第22頁、偵字 第11718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偵字第14279號卷第33頁至 第36頁、偵字第17151號卷第33頁至第37頁、偵字第32616號卷第7頁至第20頁、偵緝字第2167號卷第128頁至第130頁、第160頁至第162頁、第221頁至第226頁、第303頁至第304頁、第340頁至第341頁、第363頁至第369頁、第411頁至第 419頁、第451頁至第453頁、第517頁至第518頁、偵緝字第2169號卷第117頁至第118頁、第141頁至第148頁、第233頁至第235頁、偵緝字第2170號卷第124頁至第125頁、第144頁至第145頁、第161頁至第162頁、第205頁至第207頁、第237頁至第239頁、第255頁至第257頁、第279頁至第280頁、第307頁至第310頁),並有附表一至三「證據」欄所載之各項證據(出處見附表一至三「證據」欄)、通聯調閱查詢單、預付卡申請書在卷可稽(見偵字第126號卷第65頁、偵字第563號卷第13頁、偵字第11718號卷第43頁至第44頁、第113頁至第129頁、偵字第14279號卷第39頁、偵字第17151號卷第41頁、偵字第32616號卷第55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有相當證據可佐,且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

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65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雖將自己申辦預付卡之本案門號,提供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作為詐欺犯罪之工具,固使得不法份子得以遂行詐欺取財犯行,然被告單純提供本案門號與他人使用之行為,尚難遽與直接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等同視之,且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實行詐欺犯行之人有犯意聯絡,僅係對於該實行詐欺犯行之人資以助力,衡諸前開說明,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A28、A13、A17、A19、戴岑恩、A

21、A23實施詐術,使其等陸續面交款項或匯款至附表三所示之帳戶,所侵害者為同一告訴人A28、A13、A17、A19、戴岑恩、A21、A23之財產法益,且各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實施完成,彼此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一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被告係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

之行為,核屬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衡諸其犯罪情節,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㈣另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

第32616號),與本案經檢察官起訴部分因係同一犯罪事實;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緝字第400號),經核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率爾將本案門號提供他

人使用,使不法詐騙份子得將之挪為遂行詐欺取財之非法用途,不僅助長詐欺集團之猖獗與興盛,且侵害告訴人、被害人等之財產法益,致其等受有相當之財產上損失,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更造成執法機關難以追查其他詐欺正犯之真實身分,並增加告訴人、被害人等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被告本案犯行僅係處於幫助地位,較之實際詐騙之人,惡性較輕,且其犯後終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然迄今未與告訴人、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害,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本案查無獲利之情形及告訴人、被害人等所受財產損害程度,暨考量被告之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另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從事工程工作、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 經濟狀況,尚需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見易字卷第146頁至第147頁),與告訴人A05、A27對本案科刑之意見(見易字卷第14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被告提供他人本案門號之預付卡,雖係供詐欺集團犯罪所用

之物,但未據扣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現仍持有,亦無事證足認該等物品現仍存在,且該等物品本身價值低微,可向電信業者掛失後,重新申辦或申請補發,衡諸該等物品單獨存在本不具刑法之非難性,倘予沒收或追徵,除另開啟刑事執行程序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就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亦無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而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又依本案現存卷證資料,無積極證據可資認定被告確因本案

犯行而獲有犯罪所得之情形,自毋庸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1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佳勳、林渝鈞移送併辦,檢察官張羽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劍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渝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面交時間 面交地點 金額 (新臺幣) 證 據 一 A03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0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周玉琴」、「陳雅麗(助理)」,使A03加入「五股豐登」群組,並下載「誠實投資」APP註冊會員後,向A03佯稱:投資炒股須現金儲值云云,並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面交事宜,致A03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款項。 113年1月23日 16時30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矽功門市 130萬元 ①告訴人A03之報案紀錄【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字第11718號卷第15頁至第16頁、第47頁至第49頁)。 ②告訴人A03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及通話紀錄(見偵字第11718號卷第17頁至第38頁)。 二 A28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23日某時許,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向A28佯稱:欲協助出售骨灰罈,但須繳納保證金云云,致A28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款項。 112年8月23日19時許 113年3月14日某時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 新北市○○區○○路000號 360萬元 ①告訴人A28之報案紀錄【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32616號卷第61頁至第63頁、第65頁至第67頁)。 ②借據、告訴人A28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偵字第32616號卷第51頁至第59頁、第63頁)。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寄件時間 物品 證 據 一 A04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間,向A04佯稱:求職必須提供名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云云,致A04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寄送金融卡。 113年8月9日 某時許 A04名下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 ①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15日統網字第(000)0000號函覆之交貨便代碼Z00000000000相關資料(見偵字第563號卷第15頁至第17頁)。 ②告訴人A04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偵字第563號卷第29頁)。 二 A05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間,向A05佯稱:辦理貸款必須提供名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云云,致A05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寄送金融卡。 113年8月18日 19時15分許 A05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各1張 ①告訴人A05之報案紀錄【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延平街派出所受理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字第14279號卷第37頁至第38頁、第59頁)。 ②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之交貨便代碼Z00000000000相關資料(見偵字第14279號卷第45頁)。 ③告訴人A05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及通話紀錄(見偵字第14279號卷第47頁至第53頁)。 三 A06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31日11時45分許,向A06佯稱:兌換獎金必須提供名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云云,致A06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寄送金融卡。 113年7月31日 18時9分許 A06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各1張 ①告訴人A06之報案紀錄【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豐川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字第17151號卷第55頁至第56頁、第73頁至第75頁)。 ②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21日統網字第(000)0000號函覆之交貨便代碼Z00000000000相關資料(見偵字第17151號卷第49頁至第51頁)。 ③告訴人A06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偵字第17151號卷第63頁至第72頁)。 四 A27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9日,向A27佯稱:辦理貸款必須提供名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云云,致A27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寄送金融卡。 113年8月12日 13時54分許 A27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各1張 ①告訴人A27之報案紀錄【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126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 ②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23日統網字第(000)0000號函覆之交貨便代碼Z00000000000相關資料(見偵字第126號卷第67頁至第69頁)。 ③告訴人A27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偵字第126號卷第15頁至第63頁)。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 據 一 A07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手法詐騙A07,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16日 9時50分許 2萬9‚014元 A04名下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A07之報案紀錄【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緝字第2167號卷第217頁至第219頁、第229頁至第230頁、第243頁)。 ②告訴人A07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見偵緝字第2167號卷第261頁至第289頁)。 二 A08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手法詐騙A08,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16日 10時34分許 1萬元 同上 ①告訴人A08之報案紀錄【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緝字第2167號卷第158頁至第159頁、第195頁、第205頁)。 ②告訴人A08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見偵緝字第2167號卷第170頁至第190頁)。 三 A09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手法詐騙A09,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17日 10時1分許 9萬5‚000元 同上 ①告訴人A09之報案紀錄【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緝字第2167號卷第133頁、第140頁至第141頁、第153頁)。 ②告訴人A09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見偵緝字第2167號卷第142頁至第151頁)。 四 A10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手法詐騙A10,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19日 10時25分許 3萬元 同上 被害人A10之報案紀錄【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緝字第2167號卷第344頁至第346頁、第350頁至第353頁)。 五 A11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手法詐騙A11,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19日 11時31分許 3萬元 同上 ①告訴人A11之報案紀錄【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後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緝字第2167號卷第297至第301頁、第327頁、第335頁)。 ②告訴人A11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見偵緝字第2167號卷第311頁至第320頁)。 六 A12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手法詐騙A12,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14日 11時28分許 10萬元 同上 ①告訴人A12之報案紀錄【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緝字第2167號卷第359頁、第371頁、第375頁、第381頁至第382頁、第401頁)。 ②告訴人A12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見偵緝字第2167號卷第383頁至第395頁)。 七 A13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手法詐騙A13,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12日 11時43分許 5萬元 同上 ①告訴人A13之報案紀錄【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緝字第2167號卷第409頁、第421頁、第431頁至第434頁)。 ②告訴人A13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見偵緝字第2167號卷第437頁至第443頁)。 113年8月12日 11時45分許 5萬元 113年8月13日 10時44分許 5萬元 113年8月13日 10時46分許 5萬元 八 A14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手法詐騙A14,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0日 9時12分許 3萬元 同上 ①告訴人A14之報案紀錄【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緝字第2167號卷第463頁至第464頁、第481頁至第483頁)。 ②告訴人A14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見偵緝字第2167號卷第497頁至第509頁)。 九 A15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手法詐騙A15,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0日 9時4分許 4萬元 同上 ①告訴人A15之報案紀錄【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緝字第2167號卷第521頁至第523頁、第533頁至第537頁)。 ②告訴人A15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見偵緝字第2167號卷第539頁至第550頁)。 十 A16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中獎」手法詐騙A16,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1日 1時48分許 2萬2‚222元 A05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害人A16之報案紀錄【含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內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緝字第2169號卷第119頁至第123頁)。 ②被害人A16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見偵緝字第2169號卷第127頁至第133頁)。 十一 A17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中獎」手法詐騙A17,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1日 4時51分許 9萬9‚987元 A05名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A17之報案紀錄【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指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緝字第2169號卷第231頁、第237頁至第240頁、第261頁至第262頁)。 ②告訴人A17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見偵緝字第2169號卷第283頁、第303頁)。 113年8月21日 7時22分許 5萬0‚021元 十二 A18 原名: 張慧娟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中獎」手法詐騙A18,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0日 12時18分許 15萬元 同上 ①告訴人張慧娟(原名A18)之報案紀錄【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緝字第2169號卷第137頁、第149頁至第150頁、第185頁)。 ②告訴人張慧娟(原名A18)之匯款紀錄(見偵緝字第2169號卷第193頁)。 十三 A19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抽獎」手法詐騙A19,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3日 15時44分許 4萬9‚989元 A06名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A19之報案紀錄【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緝字第2170號卷第122頁至第123頁、第126頁至第128頁、第130頁至第131頁、第134頁)。 ②告訴人A19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見偵緝字第2170號卷第136頁至第138頁)。 113年8月3日 15時47分許 4萬9‚990元 十四 戴岑恩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抽獎」手法詐騙戴岑恩,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3日 15時13分許 3萬0‚002元 A06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戴岑恩之報案紀錄【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山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緝字第2170號卷第140頁至第143頁、第149頁至第150頁、第153頁至第157頁)。 ②告訴人戴岑恩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見偵緝字第2170號卷第158頁至第166頁)。 113年8月3日 15時27分許 3萬9‚999元 113年8月3日 15時47分許 4萬9‚999元 A06名下臺灣銀行0180帳號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3日 15時50分許 2萬9‚705元 A06名下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十五 A21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抽獎」手法詐騙A21,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3日 14時46分許 4萬9‚989元 A06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A21之報案紀錄【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緝字第2170號卷第170頁至第178頁)。 ②告訴人A21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見偵緝字第2170號卷第179頁至第189頁)。 113年8月3日 15時許 4萬9‚985元 A06名下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3日 15時6分許 4萬9‚985元 113年8月3日 15時611分許 1萬1‚636元 十六 A22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抽獎」手法詐騙A22,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3日 12時50分許 5萬元 A06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被害人A22之報案紀錄【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公館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緝字第2170號卷第193頁至第197頁、第203頁、第210頁)。 ②被害人A22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見偵緝字第2170號卷第213頁至第229頁)。 十七 A23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抽獎」手法詐騙A23,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3日 15時4分許 2萬9‚030元 同上 ①告訴人A23之報案紀錄【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緝字第2170號卷第233頁至第236頁、第241頁至第243頁)。 ②告訴人A23之匯款紀錄(見偵緝字第2170號卷第247頁)。 113年8月3日 15時7分許 7‚985元 十八 A24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抽獎」手法詐騙A24,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3日 14時47分許 2萬125元 A06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A24之報案紀錄【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媽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緝字第2170號卷第251頁至第253頁、第269頁至第273頁)。 ②告訴人A24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見偵緝字第2170號卷第259頁至第267頁)。 十九 A25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抽獎」手法詐騙A25,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3日 14時48分許 2萬97元 同上 ①告訴人A25之報案紀錄【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南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緝字第2170號卷第276頁至第278頁、第281頁、第283頁)。 ②告訴人A25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見偵緝字第2170號卷第284頁至第296頁)。 二十 A26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抽獎」手法詐騙A26,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3日 15時14分許 8‚015元 同上 ①告訴人林沐至之報案紀錄【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緝字第2170號卷第301頁至第306頁、第311頁)。 ②告訴人林沐至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見偵緝字第2170號卷第313頁至第317頁)。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