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38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美枝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56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美枝與告訴人李美蓉為婆媳關係,彼此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詎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8時17分許,因不滿告訴人關門之聲響太大聲,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在桃園市○○區○○路00巷0弄00號之居所持掃帚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雙側上肢左下肢胸部背部多處挫傷瘀血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家庭暴力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被訴前揭罪名,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被告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易字卷第85頁),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沛珊、許紋菱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俊毅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范振義法 官 黃建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