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46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胡孟煌選任辯護人 陳心豪律師
陳鼎正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0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五年三月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胡孟煌因侵占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張明宏法 官 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彩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