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46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廼煦
住○○市○○區○○街000號0樓 指定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康定路派出所)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張廼煦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且本案並無不宜改行簡易程序之情形,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羅杰治法 官 陳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芃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