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77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少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9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前於民國115年1月5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本件訂於民國115年4月13日15時2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又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民國115年1月5日辯論終結,茲因本院嗣認本案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上開規定,自應命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另改定審理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芷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