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87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鄧樂國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382、181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鄧樂國犯跟蹤騷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跟蹤騷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鄧樂國曾為AE000-K113291(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女)成年女子之學生,明知A女已表明不願與其繼續往來、聯繫,竟基於跟蹤騷擾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至113年12月26日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A女傳送如附表編號1至5等文字訊息並要求與A女會面,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復另行起意,基於跟蹤騷擾之犯意,於114年2月4日下午5時28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A女傳送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文字訊息並要求與A女會面,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部分,被告鄧樂國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對於證據能力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易字卷第64頁),且於本案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非供述證據亦查無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事,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及依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事實欄所載之文字訊息予告訴人A女之事實,惟否認有何跟蹤騷擾之犯行,辯稱:告訴人與我是高中師生關係,告訴人於高中期間,長期講述她日常諸多違背倫常、侵犯他人權利之行為,並對我進行人格嘲諷與詆毀、侮辱我的家人,對於我的有性方面的言談及踰矩的舉動,這些對當時的我來說造成極大的精神傷害,因此我才傳訊息與告訴人,希望能與她長談,以消解心中傷痛,沒想到告訴人暗自截圖,自稱造成畏怖為由向我提告等語。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前為高中師生關係,且被告有於附表所示之時
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予告訴人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所是認(見114年度偵字第7382號卷第9至10頁、第13至15頁,114年度偵字第18171號卷第8至11頁、第87至88頁,本院易字卷第62至6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見114年度偵字第7382號卷第22至24頁,114年度偵字第18171號卷第25至28頁),另有通訊軟體LINE截圖、被告傳送檔案之列印影本、桃園市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在卷可佐(見114年度偵字第7382號卷第31至34頁,114年度偵字第18171號卷第17至23頁、第57至58頁),是此部分之事實,先堪認定。
㈡被告雖否認有何跟蹤騷擾之主觀犯意,惟查:
⒈跟蹤騷擾防制法所規範之跟蹤騷擾行為,係指行為人以人員
、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被害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特定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而言(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並欲透過本法所建構之「犯罪化模式」與「先行政後司法模式」等雙軌制,對跟蹤騷擾行為進行規制,以達成使被害人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人格尊嚴之目的。其中所稱:㈠「反覆或持續」之行為部分,是指行為人透過多次或持續性的跟蹤騷擾,導致被害人就自身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名譽、隱私等,感受到不安或恐懼,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界線而言。從而,就行為人之行為應予綜合評價,只要其所為之複數行為累積之結果,已足使被害人感受到前述不安或恐懼,即可認為該當於「反覆或持續」之要件,無庸就各別行為一一判斷其目的為何。㈡「與性或性別有關」之特定行為部分,基於跟蹤騷擾行為主要源自迷戀、追求(占有)未遂、權力與控制、性別歧視、性報復或性勒索,是類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跟蹤騷擾行為人,無視對方意願的施加大量關注甚至意圖控制,其行為顯示將被害人當成自己的附屬品等原因,當認行為人所為,只要客觀上可認定是利用性或性別上地位的不平等,而對被害人為跟蹤騷擾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即足當之(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746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跟蹤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認知及行為人言行連續性等具體事實為之,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6條定有明文。是由跟蹤騷擾立法上例示行為多樣性可知,部分行為客觀上固非屬一望即之「與性或性別有關」、或非具有「與性或性別有關」特徵行為,而需待與行為人、被害人之主觀意思、背景為連結,始可判定。例如「夜間無聲電話」、「逐日隱匿尾隨」、「每日強迫對話」等,客觀上均無任何「性」之關連特徵,然以行為人、被害人間之關連事件、主觀意思綜合判斷,即可知悉此等特殊「強刷存在感」行為,意在強使對方得知、感受,故被告之行為有無該當「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跟蹤騷擾行為,並非單獨切割客觀行為判斷,而應一併衡酌被害人主觀感受、行為人與被害人客觀行為背景關係綜合而定。
⒉證人A女於113年12月26日警詢中證稱:被告從113年6月份到
學校辦公室找我聊天,並寫了一張信給我,還約我潛水,我覺得很奇怪就拒絕,113年10月間他又傳了一連串很奇怪的訊息給我,還說夢見我,我便不再讀取他的訊息,但113年12月18日或19日開始,被告都會在凌晨傳訊息給我,大部分都是「我極欲求長談,夜直是欲眠不能,只愈思,愈加忿恨。義憤滿身,徬徨,復仇意濃」,使我不堪其擾,被告於113年12月24日揚言會於113年12月30日來找我,但我沒有已讀他的訊息也沒有同意,被告竟然又於同月25日傳訊息稱「我便視為同意了」,讓我感到很害怕等語(見114年度偵字第7382號卷第22至23頁),於114年2月4日警詢中證稱:我於114年2月3日至4日持續受到被告傳送具有相當恨意、與性、性器相關言論的簡訊內容,且這些內容都不是事實,造成我心生畏怖等語(見114年度偵字第18171號卷第25至26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是我8年多以前的學生,113年10月底時,被告陸續傳給我很多訊息,就是我報警時提出的資訊,
11、12月時被告一直傳訊息說希望能夠跟我見一面,我都沒有回覆或已讀,再加上114年2月時被告又傳了大量的訊息給我,我覺得很害怕,因為被告知道我學校的辦公室。被告傳給我的訊息裡面提到我完全沒有做過的言行,我也有明確跟被告說請勿再打擾,但被告還是繼續想找我見面或傳訊息給我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311至312頁、第314頁)。是依告訴人歷次證述可知,被告於113年6月間即以潛水為由邀約告訴人,然經告訴人拒絕,被告竟又於113年12月18日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前揭訊息予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怖,衡以證人即告訴人與被告雖前為師生關係,然無事證顯示其與被告有怨隙糾紛存在,應無甘冒自身觸犯偽證罪之風險而誣陷被告之動機與必要,是證人即告訴人前開證述應屬可採。
⒊又參酌被告於113年12月26日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告訴
人稱「老師,我真的需要見上一面(這好似活在揮之不去的陰影,我不要這樣一生(再次抱歉打擾老師忙累的生活,萬分懇請,望等老師不忙時能約見相悟」等語,告訴人則回以「老師感覺你對於對談需求很高,但也熱切到有些失去理智,這樣的對談效益不佳,所以此時此刻並不適合兩人對話。而且,會談需要很多條件俱足才能發生,在這之前請你先釐清內在的混亂,可能找個第三者談過(最好是心理師),專業諮商師若認定真的需要與老師進行會談處理,再請他與我聯繫、討論」等語,嗣後被告復於其後再次要求與告訴人進行會談,然告訴人亦明確傳送以「抱歉,我沒空、也無意見或會談,勿再強求」等語(見114年度偵字第7382號卷第34頁),是告訴人對於被屢次邀約見面已明確表示拒絕,然被告竟仍持續傳送文字訊息,其中多次提及「憤恨」、「復仇」、「請求見面」等內容之訊息,甚至於114年2月4日更傳送包含「懷孕」、「墮胎」、「做愛」等字眼,並提及諸多關於對性、性行為之鉅細靡遺之描述(詳見附表),已踰越師生間交際來往之分際。被告明知告訴人不願與其接觸之情形下,仍連續且多次傳送訊息之行為,意在「強使」告訴人得知、感受,在在足徵被告無視告訴人之意願,執意對告訴人為上開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
⒋告訴人復迭稱被告之行為使其害怕,已如前述,衡以一般常
情,校園空間為確保在校學生之安全,多會有警衛管制訪客之進出,然倘為校友身分,於登記相關資料後,保全及警衛大多不會加以阻攔,而告訴人現仍在校執教,倘若被告執意進入校園,告訴人實無法阻攔,告訴人因被告屢次傳訊息求見,甚至見聞如附表所示之與性、仇恨有關之文字而心生恐懼,亦非難以想像之事。據此,被告於告訴人明確拒絕後,仍執意對告訴人為上開騷擾行為之事實,使告訴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告訴人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自屬騷擾行為無疑。
㈢被告雖一再辯稱如前,然縱令被告所述屬實,被告亦應循合
法之管道而為申訴,尚不得以此作為不斷傳送訊息騷擾告訴人之正當理由。而被告作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對於告訴人回覆之前揭文字訊息,甚至其後報警之舉措,應可從中認知到告訴人不願與其接觸、聯繫之意思,自應尊重告訴人之意願,並接受其與告訴人間無法以被告要求之方式會面、交談之事實。被告卻仍不斷以「療癒心理創傷」、「解開心結」為名義,實際上對於告訴人明確展現之意願視若無睹,恣意對告訴人為上開行為,所為顯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界限,被告所辯均無足採信。
㈣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予依法
論科。至被告雖請求傳喚證人即告訴人之配偶、雷雅芹、曾受告訴人言行摧殘或同被告遭受控訴之學子、其他告訴人之知情親屬,並請求調閱告訴人手機內之通話紀錄,以證明被告並無跟蹤騷擾之意圖(見本院易字卷第65頁、第67至69頁),然本院綜合上情,已足認定被告之犯行,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2項第3款規定,自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二、論罪科刑:㈠罪名: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罪。
㈡罪數:
⒈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係以同法第3
條第1項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為斷,即以行為人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為要件,是立法者既已預定納管之跟蹤騷擾行為應具反覆實行之特性,顯然本罪之成立,本身即具集合犯之特性。被告於113年12月18日至113年12月26日間先後傳送如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訊息,係基於單一犯意,持續、反覆為跟蹤騷擾告訴人之行為,應論以集合犯。起訴意旨認係接續犯,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⒉所謂跟蹤騷擾,參酌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以
行為人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為前提,除以時間上之近接性為必要外,並應就其行為之樣態、緣由、經過、時間等要素,是否持續反覆為斷,顯然立法者已預定跟蹤騷擾行為具有反覆實行之特性,而具有集合犯之性質,然集合犯固因其行為具有反覆、繼續之特質,而評價為包括之一罪,並非所有反覆或繼續實行之行為,皆一律可認為包括之一罪,而僅受一次評價,故仍須從行為人主觀上是否自始即具有單一或概括之犯意,以及客觀上行為之時空關係是否密切銜接,並依社會通常健全觀念,認屬包括之一罪為合理適當者,始足以當之。尤以行為經警方查獲時,其反社會性及違法性已具體表露,行為人已有受法律非難之認識,其包括一罪之犯行至此終止,若經司法機關為相關之處置後,猶再犯罪,則其主觀上顯係另行起意而為,客觀上其受一次評價之事由亦已消滅,自不得再以集合犯論(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4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就犯罪事實欄所示跟蹤騷擾犯行,雖均係針對告訴人所為,然被告於113年12月18日至113年12月26日間傳送訊息而為跟蹤騷擾犯行後,業經警方於113年12月27日書面告誡,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書面告誡及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114年度偵字第7382號卷第37至39頁),是被告於上開時間受警方書面告誡時,其行為之違法性已具體表露,已有受法律非難之認識,其前揭跟蹤騷擾犯行業已終止,是被告猶仍再於114年2月4日下午5時28分許為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跟蹤騷擾犯行,被告主觀上應係另行起意而為,故被告兩次犯行自不得論以接續犯之一罪,是公訴意旨此部分應容有誤會。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告訴人之意願感受
,持續對告訴人為附表所示之騷擾作為,使告訴人心生畏怖,並影響告訴人日常生活與社會活動、承受精神上之困擾、痛苦,所為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未能正視己非,且至今未能取得告訴人之宥恕。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易字卷第325頁),暨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期間與所生之危害,及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表示之量刑意見(本院易字卷第31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考量被告就本案犯行所侵害之法益類型相同,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高;且參酌被告本案所犯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翟恆威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姿妤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謝長志法 官 林欣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哲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傳送訊息之時間 訊息內容 卷證出處 1 114年12月22日下午2時19分 ⒈老師,我一定要和你見面。一個多月以來的心理諮商療程並無成效,某種程度甚至是反效果,我心中的恨意無從消解,並嚴重影響思緒與生活。請問老師近日有空嗎? ⒉我極欲求長談,夜直是欲眠不能,只愈思,愈加忿恨。義憤滿身,徬徨,復仇意濃。 ⒊還請問有無方便的時間?我欲與老師長談,懇請愈快愈好。 114年度偵字第7382號卷第32頁 2 114年12月23日下午1時49分 我極欲求長談,夜直是欲眠不能,只愈思,愈加忿恨。義憤滿身,復仇意濃。 114年度偵字第7382號卷第32頁 3 113年12月24日下午2時39分 老師,12/30(一)我會去見妳,好嗎?我極度欲求長談,夜直是欲眠不能,只愈思,愈佳憤恨。義憤滿身,復仇意濃。切莫相拒,謝謝。 114年度偵字第7382號卷第31頁 4 113年12月25日下午5時5分 ⒈原以為能有所舒緩,但兩個月以來的心理諮商療程並無成效,某種程度甚至是反效果。恨愁日增,不堪其擾。 ⒉我便視為同意了。 114年度偵字第7382號卷第31頁 5 113年12月18日至113年12月26日間之某時許 ⒈自從上次一別,我心中的恨與日俱增,神魂不寧。 ⒉這五個月間已經好幾次夢中出現妳,以及那個嬰兒(儘管是模糊的),充斥著我的所有思緒。 ⒊我本以為我自己可以克服這個困擾,但已經五個月了,每常夜深時便不住地想,充斥著我的所有思緒。 ⒋我本以為我自己可以克服這個困擾,但已經五個月了,每常夜深時便不住地想,愈思憤恨,義憤填膺。 ⒌這已經嚴重影響我讀書的進度語生活。我的心緒全被憤恨佔據,讀不下書,縱使讀進去,句句都是對妳的批判。然後思緒繼續回到妳,對妳的恨,對妳的愛,如此循環往復,直到極值。 ⒍我生活的所有行動,都若是依著妳為目的,而不是真正的自由人。 ⒎我迫切需要見上一面,我希望是一次長時間的,極為深度的交談,方能和解。 114年度偵字第7382號卷第33頁 6 114年2月4日下午5時28分許 (因傳送之檔案文字數量甚鉅,故僅節錄與本案相關之部分) ⒈然而,這是妳對此的立場:「(懷孕時)......我會刻意縮肚子壓他,看看他會不會被我弄死,這很好玩的。如果我弄他時他沒反應,我就一直縮,看他會有什麼。他被擠壓到還會想反抗喔,不過只要他開始反抗,我就生氣,誰準你亂動的,為了懲罰他我就故意越縮越用力。我跟你講,你們不要覺得怎麼樣,如果他的生命力夠強,只會不舒服而已,還是可以活下去」、「在懷孕時我也要做愛,甚至比沒懷孕時做得更兇。我才不管他會怎麼樣,他只不過是暫時在我這裡而已,不能影響到我的任何行動,當我想要做愛時就得做。如果他會因為我做愛太激烈而流掉,那就表示他其實並沒有很想要活著,因為他的生命力不夠頑強,這樣死掉活該」、「我在要做之前還會先跟他們說:『你們等一下會感覺到很不舒服,因為媽媽要讓爸爸進來。媽媽沒有討厭你們的意思,但是媽媽現在真的非常想要做愛。你們不要生媽媽的氣,不管等一下發生什麼事你們都要忍耐住,一直忍到媽媽徹底爽完為止。』」、「不過如果我本來就沒有打算要留他的意思,那他就沒有資格活下去,他早-晚-都得死」、「我還會想說,刻意等他大一點時再讓他死。那時候覺得很煩,因為我就還得一直懷著他,我有時很想現在就殺但又不能太早把他殺掉」、「我還得計算好殺掉他的時間」、「我還得想說要找什麼理由和醫生說比較好」、「我後來才發現還不能按照我原本以為的那種方式處理掉」、「而且其實我本來沒有特別不要他,但他有一陣子一直動來動去,展現出很旺盛的生命力,讓老娘不爽,所以我那時就決定了,一定要將他墮掉」、「不過我還跟他約定,如果你再這樣一直動,媽媽就不要你了。從那之後過一陣子,耶,他好像真的能聽懂我說的話一樣,真的就變得乖很多,動的次數少了許多。但你以為這樣我就會饒過他了嗎,我之前已經決定不要他了,所以他還是得死」我跟他說,這是因為你之前弄得媽媽很不舒服。後來能感覺到你變得比較收斂了,媽媽感到很欣慰,你懂得體諒媽媽你真的變得乖巧懂事許多。但是媽媽還是決定不要你了,不要怨恨媽媽喔,媽媽是為了你好。因為你不是說想要一直守護媽媽嗎,媽媽想到一個方法,就是要讓你在天上永遠守護媽媽。因為媽媽永遠不想見你,也不希望你繼續存在,但是你還是要記得一直愛著媽媽」、「他(醫生)把那個擴張陰道的東西塞進來時我還得一直克制住自己不要高潮」、「我不懂,你們平常不是也會自慰,這不也是殺生嗎」、「結果有時候一不小心拖得太晚,來不及墮掉了,我就只好把他生下來。不過你們不要給我以為這樣就沒事了。就算生下來我也沒有打算要放過他的意思」、「就算他已經是長到一歲的嬰兒,他的生命也是由我決定,如果我要他死他也沒辦法怎麼樣」、「我常常把他像一個物品一樣,到處扔來扔去。或是就直接把他摔到地上。他想要慢慢起來的時候我就故意把他推倒,再起來,再推,真的很好玩。我平常獨自和他在一起時就一直這樣玩」、「我生氣的時候還會把他摔打的更大力,他就是我拿來出氣的對象,我可以任意處置他」、「我不懂,孩子不是本來就要聽媽媽的嗎,他霸佔我的身體那麼久,他當然要依循我的意願,我想對他怎麼樣都可以。沒有老娘怎麼會有你,你當然要無條件服從不是嗎」、「我還常常把他當作標靶,拿東西扔他,他還會給我哭。他不管怎麼哭,哭多久我都不會去理他,想說他哭一哭應該就會停了。結果他還給我越哭越大聲。他越大聲我就越生氣,就對他扔得越大力,誰准他那麼吵的。我也不管是扔什麼東西,可能是剪刀或什麼之類的,因為他哭的那麼大聲,吵死人了。我常常就這樣一直拿東西丟他,一直丟到他從很大聲哭,到微微的哭(擬聲),到沒有發出聲音為止。」老師,妳可理解這何其無辜。並非長到八、九歲或是在戶政事務所、學校登記過,才是獨立的生命。妳對於生命有任何一絲的尊重嗎?妳的惻隱、羞惡、恭敬、是非之心在哪裡?這些年來,當任何人事物觸發我回想起這些時,我便不住覺得噁心,難過。 ⒉「就算之前我沒有想要他死,但只要我哪天突然想要他死,他就必須得死」、「(當我感覺懷上了)……但是我其實也沒有想要這麼快就懷上的時候,那怎麼辦,我告訴你,就繼續做下去。因為只要一直高潮,子宫就會收缩,這樣就有機會把他流掉。有時一次還不夠,感覺嗯怎麼他好像還在,我就趕快要求再繼續幹,不是一直幹而已,而是要高潮到收縮得很厲害,通常這樣就能把他弄掉了,這樣真的很爽」我不懂,他就是為了被我殺掉才出現的,我為什麼不能殺他。如果我沒有要殺他,他根本就不會出現不是嗎。這就是他的使命」、「我跟他說,媽媽懷你就是為了要把你墮掉,這就是你來到這個世上的使命,你要乖乖的喔。你不要怨恨媽媽,你如果順利地完成任務,媽媽會感到很高興的,你要讓媽媽感到高興,好嗎」。老師,就連動物都有護幼本性;人與動物之間都有情感聯繫:有牛馬知道自己將被宰殺,跪地而哀泣,主人望之,心中不捨,而疾呼「不殺了,不殺了」。我對於書筆等物品珍視的程度,都遠遠超過妳對於人性尊重的程度。我一定要徹底了解妳的經驗與思緒緣由,不然這要我如何諒解,尊重,要我如何不憤恨顫抖。 ⒊妳還提及:「我剛和這個人做完就趕緊要他走,因為再不走的話,下一個人就要來了。然後就接著繼續做。做完之後覺得,嗯我還可以繼續,我還會再把前一個叫回來繼續。我是很公平的,會安排好順位,他們的精子要在我這裡公平競爭,射進來的量要一樣多」而且一個人每一場我不可能只讓他射一次,只射一次怎麼可能夠,我都要他們至少射進來兩次以上,至少」、「有時候就算他們射了兩次,但我覺得還不夠,那就還得繼續,反正就是要做到讓老娘滿意為止。我要讓他們全部都給我射進來,直到完全沒辦法再硬起來。是真的完全軟掉那種,只要他們還稍微有點硬就還可以繼續做,反正幹一幹慢慢又會硬起來。」、「有時他們還會想抽出去射在外面,可能怕弄到懷孕。可是我做得正爽,怎麼可以就這樣結束。我會瞬間夾緊,不讓他們有機會抽出去。射在裡面就射在裡面,也不會怎麼樣」、「最後搞到懷孕了,我不知道孩子他爸是誰。那時我還趕緊分析那段時間有和哪些人做過,但是最後有兩個人都很有可能,我無法在他們倆之間決定。他們幹我的時間太接近了,而且次數都很多」。還有許多事情,不過我暫先告一段落。老師,妳以如此不尊重的行徑對待他人,對待自己的親生脅肉、伴侶,竟還認為自己身為老師,作育他人子女很有成就感。「我不是一個好媽媽,但我是一個好老師」。君子之於物也,愛之而弗仁;於民也,仁之而弗親。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老師,我感到好噁心,好痛苦,好難受。 ⒋另外一個深藏心中,但我如今不得不提的傷害是:在我高中畢業之後所經歷的交往關係中,我心中常回想起老師妳公開於課堂上對自身性愛經驗的描述,以及回想起我個人與老師之間的一些互動。那些言行對我影響非常大,難以磨滅。老師,那時我十七、八歲,這些妳覺得沒什麼,可以直接公開談,公開行動的舉動,對我而言卻因此影響往後一切的感情。我因為老師這些言行,在性愛方面患有障礙,因為我總不住想到妳曾對我說的言論,妳曾對我顯現出的那種臉色神情,以及當時妳伸手那一瞬的碰觸。這些都造成我的陰影,令我徬徨,憤恨。 114年度偵字第18171號卷第17至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