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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88號

115年度聲字第2880號被 告 簡振緯聲 請 人 簡利娟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簡振緯自民國115年8月24日起撤銷羈押。

二、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簡振緯前因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原因與必要性,經本院裁定羈押及自民國115年7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四、被告另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114年度簡字16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自115年8月24日起借提執行等節,有桃園地檢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被告既因另案送執行,且刑期長達6月(執行期滿日為116年2月23日),本案復已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9月3日宣判,原羈押之原因應已消滅,爰裁定被告自另案執行之日起即115年8月24日起撤銷羈押。

五、聲請人簡利娟雖具狀聲請停止羈押,惟被告既經本院自115年8月24日起撤銷羈押,則被告自另案入監執行之日起,即非本案審判中之羈押被告,延長羈押裁定已自撤銷羈押之日起往後失其效力。是其聲請停止羈押,無法准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初怡凡法 官 林季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附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