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8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振緯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9442號、113年度偵字第27260號),暨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5840號、511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簡振緯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又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
一、簡振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與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為下列行為:
㈠自民國109年10月起,先向陳宜溱、許宏維、呂韋辰、張同旭
、蔡廷昱(下稱陳宜溱等5人)謊稱其欲設立公司經營車輛買賣,並可分配高額獲利,再分別謊稱經營車輛買賣需要資金周轉、辦理公司營業登記款、個人帳戶遭凍結無法使用,急需資金週轉等不實事項,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對陳宜溱等5人施用詐術,致陳宜溱等5人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交付附表一所示款項予簡振緯。
㈡於110年11月23日前某時,委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小鐘
」之人,以不詳方式偽造「東恆國際有限公司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1張,並於110年11月23日以通訊軟體傳送予陳宜溱而行使之,欲以此證明其確有成立公司經營車輛買賣,足以生損害於東恆國際有限公司。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案當事人對於本判決所引用其餘下述被告簡振偉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三第333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並無不當取得或證明力明顯過低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院以下所引用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具證據能力。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㈠、㈡均坦承不諱(本院卷三第332頁),並有附表二所示證據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犯罪事實相符,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犯罪事實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
罪。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財產法益而設,則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時空上亦能分隔,應予分論併罰。查被告係基於一詐欺取財之犯罪計畫詐欺告訴人陳宜溱、許宏維、呂韋辰、張同旭、蔡廷昱(下稱告訴人等),使告訴人等在密接時間數次交付如附表一所示款項,侵害同一財產法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對各別告訴人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適當,為接續犯一罪。起訴書記載被告犯罪事實㈠所載犯行,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被告就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㈢量刑⒈本院綜合考量應報、一般預防、特別預防、關係修復、社會
復歸等多元量刑目的,量刑判斷的過程依序為「決定與刑罰理論相關的量刑基準」、「劃定量刑事由的範圍並決定評價方向及程度」、「將具體個案的犯罪行為轉換成具體刑罰量」,依三階段量刑模式形成宣告刑如下:
⑴第一階段:由行為責任原則為出發點,以犯罪情狀事由確認責任刑範圍。
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佯稱欲設立車行致告訴人等陷於錯誤,其犯罪動機、目的之惡性重大,屬於不利之量刑事由;被告犯罪時間自109年10月間迄111年4月17日止,長達2年之久,本案被害人共5人,詐欺金額逾新臺幣(下同)2196萬5,000元,金額甚鉅,犯罪手段、犯罪所生損害非屬輕微,屬於不利之量刑事由。經總體評估上開犯罪情狀事由後,認被告之責任刑範圍屬於法定刑範圍內之中度偏高區間。
⑵第二階段:從回顧過去的觀點回溯犯罪動機的中、遠程形成背景,以行為人情狀事由調整責任刑。
被告前有多次詐欺前科紀錄,此有全國前案資料查註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偵字第49571號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16825號、17342號、114年度偵緝字第3389號、3390號、3391號、3393號起訴書、115年度調偵字第256號、115年度調偵緝字第29號起訴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本院卷三第215至224頁、225至228頁、229至232頁、233至247頁、375至384頁),對於他人財產法益欠缺尊重、遵法意識薄弱、法敵對意識強烈甚明,可責性程度較高,屬於不利之量刑事由;被告自述為高中畢業(本院卷三第348頁),智識能力正常,其行為時並無事務理解能力、判斷決策能力較弱,而得以減輕可責性之情,屬於中性之量刑事由。經總體評估上開行為人情狀事由後,認被告之責任刑無削減之空間。
⑶第三階段:從展望未來的觀點探究關係修復、社會復歸,以其他一般情狀事由調整責任刑。
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反覆不一,嗣於本院審理中方坦承犯行,然未與告訴人等達成調(和)解,雖被告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償還附表三所示金額予告訴人許宏維、陳宜溱,然此乃被告詐欺計畫之一環,難認被告已盡力彌補告訴人等所受之損害。再者,被告於115年1月5日本院訊問程序辯稱:我有意願還被害人錢,我只要有來開庭,我都會還他們錢等語(本院當日即面告被告應於115年1月22日15時整至本院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本院卷三第58至59頁),被告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此有本院115年1月22日報到單可佐(本院三第107頁),足徵被告稱有意願賠償告訴人等,顯屬無稽。參酌檢察官、告訴人等之量刑意見(本院卷三第347至348頁)可知,被告前已多次向告訴人等聲稱會償還款項卻無疾而終,被告每每給予告訴人等希望,卻令告訴人等承受一次又一次之失望與煎熬,致告訴人等均受有精神與財產上重大創傷,難認有何悔悟之意,屬於不利之量刑事由;被告自述其入所前從事機場接送,每月要工作償還家裡債務,家中經濟負擔很重,姊姊有幫我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希望可以把家裡與外面事務好好處理並交代清楚等語(本院卷三第348頁),足認其有勞動能力與意願,家庭支持系統尚可,社會復歸可能性非低,倘刑罰過度投入,可能成為不利更生之因素,倘施以較輕微之處罰,更能有效發揮社會復歸作用,堪認刑罰替代可能性較高,屬於有利之量刑事由。經總體評估上開其他一般情狀事由後,認被告之責任刑應在法定刑範圍內之中度偏高區間予以小幅下修。
⒉綜上,本院綜合考量犯罪情狀事由、行為人情狀事由及其他
一般情狀事由,認被告之宣告刑落在法定刑範圍內之中度區間,爰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㈣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
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本案雖有數罪併罰之情形,合於合併定執行刑之要件,然觀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知被告仍有其他案件在審理中,是其上開所犯各罪,於本判決確定後,尚可與他案罪刑定執行刑,爰不予定執行刑,留待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被告分別對告訴人陳宜溱、許宏維、呂韋辰、張同旭、蔡廷
昱施以詐術,分別取得933萬元、579萬5,000元、135萬元、29萬元、520萬元均屬犯罪所得,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本院卷第332至333頁)。其中被告已償還告訴人陳宜溱1,286萬5,000元(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償還告訴人許宏維91萬5,000元(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是未扣案犯罪所得分別為488萬元【計算式:579萬5,000元-91萬5,000元=488萬元】、135萬元、29萬元、520萬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初怡凡法 官 林季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政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編號 告訴人 交付時間 (民國) 交付金額 交付方式 匯入帳戶 主文欄 1 陳宜溱 109年10月至110年5月7日 200萬元 現金或匯款 簡振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 110年5月8日0時4分許 5萬元 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 5萬元 現金 110年5月23日18時5分許 3萬元 匯款 中信帳戶 110年9月8日 20萬元 現金 110年12月22日 150萬元 現金 111年1月11日14時41分許 200萬元 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3月28日 15萬元 現金 111年4月13日 15萬元 現金 111年4月20日 20萬元 現金 111年5月17日 300萬元 現金 總計 933萬元 2 許宏維 109年11月3日 110萬元 匯款 中信帳戶 簡振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10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88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5月8日0時4分許 15萬元 匯款 中信帳戶 110年5月22日19時51分 9萬元 匯款 中信帳戶 110年9月8日14時27分 10萬元 匯款 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日10時14分 100萬元 匯款 中信帳戶 110年10月5日21時36分 9萬元 匯款 中信帳戶 110年10月6日0時2分 6萬元 匯款 中信帳戶 110年10月6日0時18分許 5萬元 匯款 中信帳戶 110年10月5日9時17分 30萬元 匯款 中信帳戶 110年11月19日19時1分 3萬8,000元 匯款 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富邦帳戶) 110年11月19日18時43分 4萬元 匯款 富邦帳戶 110年11月19日 5萬元 匯款 富邦帳戶 1萬元 110年11月19日19時30分 3萬元 匯款 富邦帳戶 110年11月19日19時21分 2萬元 匯款 富邦帳戶 110年11月19日 46萬2,000元 現金 110年11月20日 10萬元 現金 18萬元 匯款 富邦帳戶 110年12月22日 80萬元 現金 111年2月16日19時48分 3萬元 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2月16日20時17分 3萬元 存款 111年2月16日13時36分 15萬元 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2月17日16時16分 5萬元 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2月17日16時43分 3萬元 現金存款 111年2月17日7時2分 3萬元 現金存款 111年2月17日7時5分 2萬元 現金 111年2月22日 2萬元 現金 111年2月22日21時31分 3萬元 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3月29日0時1分 5萬元 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3月30日23時55分 5萬元 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4月7日0時7分 3萬元 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4月16日12時54分 10萬元 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4月16日22時18分 5萬元 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4月19日22時2分 5萬元 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4月20日19時44分 10萬元 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4月20日19時45分 5萬元 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4月28日 2萬5,000元 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周育辰) 111年5月17日17時39分 10萬元 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5月17日19時56分 5萬元 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5月17日22時18分 5萬元 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5月17日20時20分 3萬元 匯款 中信帳戶 總計 579萬5,000元 3 呂韋辰 109年11月3日 90萬元 匯款 中信帳戶 簡振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35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5月8日0時3分 5萬元 匯款 中信帳戶 110年10月5日21時33分 5萬元 匯款 中信帳戶 110年10月5日21時34分 5萬元 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5月18日12時44分 30萬元 匯款 中信帳戶 總計 135萬元 4 張同旭 110年5月7日20時7分 4萬元 匯款 中信帳戶 簡振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9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年5月22時34分 5萬元 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1月5日0時1分 3萬元 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1月6日23時24分 5萬元 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1月6日23時25分 2萬元 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2月22日21時12分 5萬元 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5月17日22時16分 5萬元 匯款 中信帳戶 總計 29萬元 5 蔡廷昱 110年5月17日某時許 100萬元 現金 簡振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2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6月22日 (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 100萬元 現金 110年9月15日14時21分 200萬元 匯款 中信帳戶 110年12月28日 100萬元 現金 111年4月17日 20萬元 現金 總計 520萬元附表二: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1 被告簡振緯於警詢、偵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之供述 偵51103卷第7-9頁,偵50840卷第7-9頁反面、127-129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6897號卷(下稱新北檢偵56897卷)第9-11頁、259-260頁反面,偵29442卷一第89-93頁、201-203頁反面,本院卷三第21-23頁、57-59頁、147-150頁、197-201頁、293-294頁、331-349頁。 2 證人即告訴人呂韋辰於警詢、偵詢及本院審理之證述 偵50840卷第69頁正反面、185頁正反面,偵29442卷一第61-65頁,本院卷三第331-349頁。 3 證人即告訴人張同旭於警詢、偵詢之證述 偵51103卷第17-19頁,偵50840卷第185頁正反面,本院卷三第331-349頁。 4 證人王嘉澤於偵詢之證述 偵50840卷第197頁正反面。 5 證人即告訴人陳宜溱於警詢、偵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之證述 新北檢偵字56897卷第12-13頁、14頁正反面、15頁正反面、259-260頁反面,偵29442卷一第21-23頁、41-45頁、61-65頁,偵29442卷二第229頁正反面,本院卷三第197-201頁,331-349頁。 6 證人即告訴人許宏維於警詢、偵詢及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之證述 新北檢偵字56897卷第113-114頁、259-260頁反面,偵29442卷一第21-23頁、29-31頁、41-45頁、61-65頁,本院卷三第109-110頁、197-201頁、331-349頁。 7 證人即告訴人蔡廷昱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之證述 偵27260卷第17-19頁,偵29442卷一第61-65頁、273頁正反面,本院卷一第167-168頁,本院卷○000-000頁、197-201頁、331-349頁。 8 證人曾信友於偵詢之證述 偵29442卷一第103-105頁。 9 證人蔡旻書於偵詢之證述 偵29442卷一第111-113頁。 10 證人羅今豪於偵詢之證述 偵29442卷一第127-129頁反面。 11 證人黃英利於偵詢之證述 偵29442卷三第11頁正反面。 12 證人江謝信哲於偵詢之證述 偵29442卷三第19-21頁。 13 證人葉梓睿於偵詢之證述 偵29442卷三第31-33頁。 14 證人林少淵於偵詢之證述 偵29442卷三第51頁正反面。 15 證人廖宗聖於偵詢之證述 偵29442卷三第61-63頁。 16 證人楊雅涵於偵詢之證述 偵29442卷三第73頁正反面。 17 證人楊佳頤於偵詢之證述 偵29442卷三第85-87頁。 18 證人陳政赫於偵詢之證述 偵29442卷三第115-117頁。 19 證人陳冠伸於警詢、偵詢之證述 新北檢偵字56897卷第18-19頁反面,偵29442卷三第127-129頁。 20 證人陳習豪於警詢、偵詢之證述 新北檢偵字56897卷第20-22頁,偵29442卷三第139-141頁。 21 證人黃孟強於偵詢之證述 偵29442卷三第167-169頁。 22 證人黃喧詠於偵詢之證述 偵29442卷三第249-251頁、253頁正反面。 23 證人陳星羽於偵詢之證述 偵29442卷三第301-305頁。 24 證人周育辰於警詢之證述 新北檢偵字56897卷第16-17頁反面。 25 證人簡利萍於警詢之證述 新北檢偵字56897卷第24-25頁反面。 26 告訴人呂韋辰之匯款紀錄、暱稱「HSU」、「小鳩棒槌」、告訴人呂韋辰間通訊軟體群組對話紀錄 偵50840卷第77頁正反面、83-109頁。 27 告訴人張同旭之匯款紀錄 偵51103卷第27-35頁。 28 證人羅今豪與暱稱小緯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偵29442卷一第131-147頁反面。 29 證人葉梓睿與暱稱「小緯」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偵29442卷三第35-43頁。 30 證人陳習豪與被告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偵29442卷三第143-151頁。 31 告訴人蔡廷昱與被告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與匯款紀錄 偵27260卷第31-37頁。 32 證人楊喧詠之匯款紀錄 新北檢偵字56897卷第32-34頁反面。 33 告訴人陳宜溱與被告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新北檢偵字56897卷第66-112頁反面。 34 告訴人許宏維之中信銀行帳戶交易紀錄 新北檢偵字56897卷第185-246頁。 35 告訴人蔡廷昱115年5月28日庭呈匯款資料 本院卷三第203-207頁。 36 不詳年1月至2月之報表、不詳年9月至1月之報表、不詳年7月至3月之報表 偵50840卷第79-81頁、111-117頁,新北檢偵字56897卷第36-38頁。 37 中信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紀錄、交易明細、111年1月11日匯款申請書 偵50840卷第19-67頁反面、偵51103卷第39-241頁、偵29442卷一第253-255頁、偵29442卷二第7-11頁、45-47頁、119-151頁、159-161頁,偵27260卷第51-151頁、本院卷二第7-430頁。 38 證人黃英利之國泰世華帳戶開戶資料 偵29442卷二第19頁。 39 證人廖宗聖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 偵29442卷二第29頁。 40 證人江謝信哲之中小企銀帳戶開戶資料 偵29442卷二第35頁。 41 證人葉梓睿之富邦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偵29442卷二第57頁。 42 證人楊佳頤、陳政赫、陳習豪、周育辰、鍾政霖、黃孟強、簡利萍、楊雅涵、林少淵、黃喧詠之中信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偵29442卷二第67頁、第69頁、第71頁、第73頁、第75頁、第77頁、第79頁、第81頁、第83頁、第157頁。 43 證人陳羽星之陽信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偵29442卷二第167頁。 44 證人黃孟強之中信銀行帳戶交易紀錄 偵29442卷三第181-233頁反面。 45 證人黃喧詠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偵29442卷三第255頁。 46 車牌000-0000號之歷史車主、異動及領牌紀錄、過戶登記書影本、車輛異動登記書影本、異動登記書影本、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113年5月23日竹監車一字第1130111840號函(陳健中、簡振緯名下車輛歷史)、車牌000-0000號車主歷史 偵29442卷一第153-159頁、163-169頁、173頁正反面、177-179頁、237-241頁,偵29442卷三第109頁。 47 乘飛車業公司變更登記表、膜術頂級美車工藝公司變更登記表、財政部關務署113年5月24日台關業字第1131014277號函(峻馳汽車、皇斌汽車報關資料)、桃園市政府113年6月17日府經商行字第11390926560號函(查無東恆國際公司)、車輛照片、合格證明書、清冊、進口報單、牌照登記書 偵29442卷一第209頁正反面、211頁正反面、247-249頁、259-267頁,新北檢偵字56897卷第60-65頁。 48 投資協議書2份、合夥契約書、被告、簡國榮簽立之本票及還款契約書 偵27260卷第39-47頁,新北檢偵字56897卷第40-45頁、46-48頁、49-59頁。 49 告訴人陳宜溱與被告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被告簡與告訴人陳宜溱、許宏維110年9月8日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2726號(下稱新北檢他字2723卷)第32-38頁、40-44頁、52-54頁、61-65頁、66-145頁,偵29442卷一第33-35頁反面,偵29442卷二第211頁、223頁。 50 告訴人陳宜溱與被告、簡國榮111年3月1日錄音譯文 新北檢他字2723卷第55頁正反面。 51 被告、簡國榮簽立之本票及還款契約書 新北檢他字2723卷第57-60頁反面。 52 告訴人陳宜溱與被告間錄音譯文 新北檢他字2723卷第146頁正反面。 53 告訴人許宏維、呂韋辰之匯款申請書 新北檢他字2723卷第39頁。 54 告訴人蔡廷昱與告訴人陳宜溱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新北檢他字2723卷第45頁正反面。 55 告訴人蔡廷昱之遠東商銀帳戶交易明細 新北檢他字2723卷第46頁。 56 合夥契約書與投資協議書 新北檢他字2723卷第47-51頁反面。 57 被告簽立之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等相關資料 偵29442卷二第213-219頁反面。附表三:(偵字29442卷一第51頁)編號 告訴人 時間 金額 1 許宏維 110年5月2日 5萬元 110年5月3日 10萬元 110年8月30日 3萬元 110年8月31日 13萬元 110年9月30日 10萬元 110年11月10日 5,000元 110年12月6日 5萬元 110年12月8日 10萬元 110年12月9日 3萬5,000元 110年12月24日 4萬元 110年12月25日 2萬元 111年3月9日 2萬元 111年4月15日 12萬元 111年4月19日 11萬5,000元 總計 91萬5,000元 2 陳宜溱 110年5月5日 10萬元 110年5月7日 4萬元 110年5月21日 30萬元 110年5月27日 10萬元 110年6月10日 18萬元 110年8月29日 3萬元 110年8月30日 2萬元 110年9月3日 30萬元 110年9月3日 10萬元 110年9月10日 20萬元 110年9月12日 15萬元 110年9月12日 12萬元 110年9月22日 5萬元 110年9月23日 23萬5,000元 110年11月12日 30萬元 110年11月24日 20萬元 110年11月30日 17萬5,000元 110年12月2日 40萬元 110年12月18日 110萬元 110年1月6日 14萬元 111年1月14日 5萬元 111年2月6日 5萬元 111年1月15日 4萬元 111年1月16日 6萬元 111年2月24日 100萬元 111年3月1日 65萬元 111年3月17日 5萬元 111年4月8日 50萬元 111年4月8日 20萬元 111年4月9日 20萬元 111年4月20日 150萬元 111年3月31日 16萬5,000元 111年3月16日 260萬元 111年4月20日 35萬元 111年4月21日 85萬元 111年5月20日 30萬元 111年5月20日 6萬元 總計 1286萬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