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智易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駱金龍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52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駱金龍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駱金龍係昇徽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知悉如附圖一所示之「ASADAL」美術著作圖片(產品編號0000000號,下稱A圖),係屬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圖片,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詎其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即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7月26日前某日,於當時位在桃園市桃園區縣○路000號6樓之3住處,未經告訴人即A圖之著作財產權人典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典匠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擅自將A圖重製後,上傳於昇徽會計師事務所網頁使用,供不特定人瀏覽。嗣經告訴人之員工於112年7月26日上網瀏覽網頁,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之指訴、告訴人與ASADAL INC.公司簽訂之專屬授權合約及公證書、A圖於ASADAL官方網站截圖及聲明書、昇徽會計師事務所網頁截圖等,為其依據。
四、訊據被告否認有何起訴書所載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犯行,辯稱:㈠昇徽會計師事務所網頁所使用之圖片(下稱B圖)與A圖不具實質相似,係屬獨立創作,典匠公司無權主張權利;㈡我是在免費圖庫網站下載B圖,無從得知B圖中有極小部分與A圖相似,且該網站明確記載可用於網站配圖,我在授權範圍內使用B圖,主觀上並無違法之故意;㈢我下載B圖後,僅於其上加上任職單位名稱,未有其他改作,該圖片不是我自行製作,所以我並無重製A圖之行為,更無公開傳輸A圖等語。
五、經查:㈠被告係昇徽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其有於112年7月26日前某
日,在桃園市桃園區縣○路000號6樓之3,將B圖上傳於昇徽會計師事務所網頁使用,供不特定人瀏覽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他字卷第46頁;智易字卷第34至36頁),核與告訴人指述、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羅渝婷於本院準備程序、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黃彥鈞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他字卷第3至5頁;智易字卷第35至36、111至115頁),並有昇徽會計師事務所網頁截圖附卷可稽(見他字卷第27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A圖與B圖間未達實質相似之程度⒈按法院於認定有無侵害著作權之事實時,應審酌一切相關情
狀,就認定著作權侵害的兩個要件,即所謂接觸及實質相似為審慎調查,其中實質相似不僅指量之相似,亦兼指質之相似。在判斷圖形、攝影、美術、視聽等具有藝術性或美感性之著作是否抄襲時,如使用與文字著作相同之分析解構方法為細節比對,往往有其困難度或可能失其公平,因此在為質之考量時,尤應特加注意著作間之「整體觀念與感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499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證人黃彥鈞於本院審理中雖證稱:B圖主要構成物中有1個大
樓群,中央有2棟較高的建築,左右各有1整列的成散開狀的建築物,這部分與A圖的建築群是一模一樣的,該建築群是要表達建築、金融或相關專業所需的內容,並作為商業用途,A圖與B圖已達實質相似程度等語(見智易字卷第113至115頁)。惟細繹附圖一所示之A圖及附圖二所示之B圖(見他字卷第25、27頁),A圖上半部係以藍天、白雲為主要構成元素,右方有建築群坐落,前景係以淺色綠地、花草、蜿蜒之道路為組成,圖片整體營造開闊、明亮之視覺,呈現自然與城市並置、環境與發展共榮之意象;B圖係以大片藍天及層疊之雲海作為整體背景,圖中遠處有建築群坐落在深綠色草叢上方,左側及中央偏右側下方均有圓柱狀物件,右側有向上延伸之立體箭頭圖形,圖中另有幾處身著西裝、襯衫之人物圖樣,整體氛圍帶有未來性、成長性之輪廓,呈現組織逐漸發展、迎向未來之意象,可知A圖與B圖之組成元素有異,所表現之整體觀念與感覺亦有不同。又雖A圖與B圖均有以建築群為構成部分,然A圖之建築群位於圖片右側,於構圖中占有相對較大之比例,為該處較為突出之視覺焦點,使觀者在觀覽A圖時,該建築群於第一時間即映入眼簾。相較之下,B圖之建築群位於圖中之遠景位置,於整體構圖中所占比例有限,尚非B圖中之重點或主要構成部分。由此可知,A圖與B圖雖均使用建築群作為圖片之部分組成元素,然此部分之近似相對於整體圖片而言,在質與量上均尚難認達實質相似之程度。㈢從而,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A圖與B圖間並不具實質相
似,被告將B圖上傳於昇徽會計師事務所網頁使用,客觀上難認有何侵害告訴人著作權之事實,而無法達到被告擅自將A圖重製後,再公開傳輸以侵害告訴人著作權之確信,自難逕以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對被告相繩。
六、綜上所述,檢察官前揭所舉之各項證據方法,尚不足以證明使本院形成被告有檢察官所指犯行之確信心證。從而,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被告犯罪既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而應對被告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法雲提起公訴,檢察官姚承志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張琍威法 官 曹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沛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附圖一:A圖
附圖二:B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