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智易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盧威存選任辯護人 王品媛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盧威存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11月25日宣判,茲因認仍有事證尚待調查,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高世軒法 官 吳宜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梨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