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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毒聲字第 4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毒聲字第41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佳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4年度聲觀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佳興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佳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3年9月26日15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網咖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燃燒吸食其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9月30日0時2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地下室1樓查獲。被告前經轉介至治療機構接受戒癮治療評估,惟未遵期前往,且於電話中表示無法戒癮治療,想要觀察勒戒等語,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犯第10條之罪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上開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6條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前,應得參加戒癮治療被告之同意,並向其說明完成戒癮治療應遵守事項後,指定其前往治療機構參加戒癮治療」、「未滿二十歲之被告,並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之規定可知,受戒癮治療者必須自行前往治療機構接受戒癮治療並遵守一定事項,一旦違反,其緩起訴處分即有可能遭到撤銷,並由檢察官依法追訴,故如檢察官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以緩起訴方式替代觀察、勒戒時,自應詢問行為人是否同意接受戒癮治療,是緩起訴之戒癮治療,應屬法律賦予檢察官偵查裁量結果之作為,不得認為係施用毒品者所享有之權利;而是否給予施用毒品者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既屬檢察官之職權,法院原則上應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僅就檢察官之判斷有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誤或其他裁量明顯瑕疪等事項,予以有限之低密度審查。

三、經查:㈠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9月26日15時許,

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網咖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燃燒吸食其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且其經警採取尿液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及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13年10月14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

UL/2024/A0000000)、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各1份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確有聲請書所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堪以認定。

㈡又被告前於105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

度毒聲字第113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106年11月13日釋放出所,迄今未曾再執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時間即113年9月26日15時許,距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已逾3年,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所定3年後再犯情形,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法院即應尊重。

㈢而被告前經傳喚確認其參與戒癮治療之資格及意願,並請自

費至醫院接受醫療評估,惟被告表示因為錢不太夠而未至醫療院所接受評估,而希望觀察勒戒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1份可佐,是本案自無法辦理後續個案轉介及戒癮治療評估,亦難有予以從事戒癮治療之餘地,被告自已有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之情形。從而,本院審核卷內事證,認聲請人未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逕向本院聲請將被告送觀察、勒戒,乃屬聲請人適法職權之行使,並無違反立法目的或悖於比例原則等裁量踰越、裁量濫用或裁量怠惰之情,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鎰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裁判日期:2025-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