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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毒聲字第 8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毒聲字第89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亞喆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6577號),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114年度聲觀字第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亞喆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亞喆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4年8月29日16時5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4年8月29日14時0分許,搭乘由吳俊傑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行經桃園市中壢區環中東路2段與吉長二街路口,於為警攔查之際,拒檢而駕車逃逸,復於同(29)日16時50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前查獲,並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因而查獲上情。又被告於偵查中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自無法確認其進行後續戒癮治療之意願、無法辦理轉介及戒癮治療評估,難予以戒癮治療,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固於警詢時否認有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辯稱:我吸到同車友人二手菸,且有服用感冒藥、精神疾病藥物,我沒有施用毒品等語(見被告警詢筆錄第3至5頁)。惟查:被告於114年8月29日16時50分許為警查獲後,經其同意所採集之尿液,送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篩檢,及以氣相/液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此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114F-344)、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9月10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等在卷可憑,且送驗之尿液確為被告親自排放、尿瓶為被告親自洗滌並封緘捺印乙節,亦據被告於警詢時陳明在卷(見被告警詢筆錄第5頁)。

(二)又依常理判斷,若與吸食甲基安非他命者同處一室,其吸入二手菸之影響程度,與空間大小、密閉性、吸入濃度多寡及時間長短等因素有關,且因個案而異,縱然吸入二手菸者之尿液可檢出毒品反應,其濃度亦應遠低於施用者,有依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97年11月11日管檢字第0970011146號函可參,而依衛生福利部所訂立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18條規定,對於濫用藥物之尿液檢驗訂有判定陽性反應之標準,並非一經檢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即判定為陽性反應,必須達到特定閾值「甲基安非他命確認檢驗濃度500ng/mL以上,且其代謝物安非他命確認檢驗濃度100ng/mL以上」,始判定為陽性,已排除對僅含低量濃度(如誤吸二手毒菸者)之誤判可能性。準此可知,單純因「二手菸」方式吸入甲基安非他命之煙氣,因而導致尿液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者(達前開閾值以上),殊無可能。觀之被告前揭尿液檢體經檢驗後所呈甲基安非他命濃度(7112ng/mL)遠逾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18條所訂之閾值,誠非偶因吸入二手毒品煙霧所可導致;另甲基安非他命除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外,並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醫療使用,國內經衛生福利部核可上市之藥品均不含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2年3月31日法醫毒字第11200018480號函可證,此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是被告於114年8月29日16時50分許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既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自足徵其應有於114年8月29日16時5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內,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行為。

四、被告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並執行完畢乙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自應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本院復依職權函詢被告,給予陳述意見並辨明之機會,且檢察官傳喚被告到庭應訊,惟被告斯時並無在監押之情事而未到庭,事後亦未陳報其未到庭之理由,此有桃園地檢署送達證書、點名單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附卷可憑,是檢察官認本案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本院自應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從而,本案聲請人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珮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