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22號附民原告 陳億誠
江福來郭柏壯附民被告 林峰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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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田時雨法 官 連弘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嫚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