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桃簡字第145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趙伯倫上列被告因家暴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79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
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所稱「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甲○○與告訴人陳薇如前係同居男女朋友關係,核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業據告訴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經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在卷。被告本案所為犯行固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此部分僅依刑法規定予以論罪科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家庭暴力罪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前係同居男
女朋友關係,縱被告與告訴人因細故發生衝突,理應循和平、理性方式處理紛爭,竟恣意毀損告訴人所有之監視器,致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其漠視他人財產權之情,應予非難,考量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程度、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情節,以及被告坦承之犯後態度等情,兼衡被告之品行及素行狀況、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世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7993號被 告 甲○○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
桃園○○○○○○○○○)居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陳薇如前係同居男女朋友,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月23日15時4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徒手拉扯陳薇如所購買之監視器,並將之摔落在地,致該監視器破損分離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陳薇如。
二、案經陳薇如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薇如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人張鈞涵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現場照片4張、監視器購買證明翻拍照片2張在卷足資佐證。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354條家庭暴力罪之毀棄損壞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檢 察 官 乙○○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浩正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