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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桃簡字第 169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桃簡字第169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安煒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26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至4行補充「於113年10月4日至113年10月6日間,在不詳地點,以通訊軟體Messneger傳送附表所示之不實文字內容予甲○○暱稱『蒸心』、『黃安安』、『子涵』之友人,及不詳時間、地點,以通訊軟體Messneger傳送附表所示之不實文字內容予甲○○暱稱『乙○○』之友人」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3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㈡被告以同一文字內容分別傳送與告訴人之友人、「蒸心」、

「黃安安」、「子涵」、「乙○○」,均係侵害同一告訴人甲○○之法益,且係在密接時間、地點為之,顯屬單一行為之接續進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被告本案恐嚇犯行及散布文字誹謗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未能克制言語用詞及自身情緒,恫嚇告訴人,造

成他人恐懼,並傳送不實內容文字與告訴人之友人,及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應予非難,審酌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復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蘇展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心姿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2648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為甲○○之母親之友人,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3日17時21分許,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予甲○○,恫稱:「我警告最後一次,自己和我解釋你媽現在的狀況,不要我來動手,那樣你會永遠離開藥國」,令甲○○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附表所示之不實文字內容予甲○○暱稱「蒸心」、「黃安安」、「子涵」、「乙○○」之友人,足以貶損甲○○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甲○○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指述大致相符,並有手機簡訊及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共18張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與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被告就上開恐嚇犯行及加重誹謗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檢 察 官 蘇展毅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賴佩秦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你好,我是甲○○(丙○○)的母親"丁○○"女士的朋友,我多年前就知道丙○○犯毒品罪入監過數次,這與我無關,但是她領走媽媽每月的終生俸,又沒顧好媽媽和智能不足的妹妹,我希望各位朋友和她提醒一下,如果她再沒去把事做好,我會去和龍潭分局,地檢署,榮民服務處告發,最後她們家庭會散掉,讓社會局接手,我是盡量找一個大家都有台階下的方法,我不缺錢也不缺時間去處理甲○○,但只要她把事做好,我就不會管他們,丁○○的情況我看不下去,她由於長期營養不良而步行困難。請羊自己和我連絡,我有傳fb和簡訊過去了,未獲回應。請各位羊的朋友和她再提醒一次,看我youtube頻道就知道,丙○○她女兒小時候很可愛,我看顧過很多次。我是好人,各位放心,但求個公義。 他勞保資料沒有了,她很久沒有工作了,只是領走她媽媽每個月的錢,騙說是去上班,又騙她媽媽有欠銀行債所以錢不能領。打藥的人就是這樣,話都不能信,我是不想看她就這樣垮了,從簿子被她拿走以後,飯都吃不下也沒錢吃,人瘦成骨頭,走都走不穩 你傳送了 她妹妹的手機被停用,因為3g斷訊了,要升4g才能用,那種老人機一支千多元,去台灣大哥大換卡也不用錢,她都不做,讓它妹妹和媽媽活的很沒尊嚴。

裁判案由:誹謗等
裁判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