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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桃簡字第 172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72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哲宇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75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葉哲宇犯侵入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葉哲宇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故侵入告訴人所管理工廠附連圍繞之土地,有害他人建築物附連區域之安寧及社會治安,自屬不該,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熊興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藝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子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7501號被 告 葉哲宇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哲宇未經百虹建設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百虹公司)負責人王文堂之同意,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土地之犯意,於民國114年5月24日17時30分許,即無故徒步侵入王文堂所經營百虹公司工地工務所附連之土地(即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2段1199巷旁),嗣經上址保全人員當場發現勸離未果後旋報警處理,嗣於同日18時,在上址為警獲報當場逮捕。

二、案經百虹公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哲宇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王文堂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檢 察 官 熊興儀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伊婷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202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