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24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柏廷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12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李柏廷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五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李柏廷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依法負有服兵役之義務,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無故不依規定申報實際住居處所,致使徵兵檢查通知書無法送達,不僅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楊舒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藝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子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1250號被 告 李柏廷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犯罪事實
一、李柏廷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之役齡男子,其明知役齡男子有接受徵兵檢查及兵役徵集義務,且負有於居住處所遷移時,應隨時向戶政事務所申報之義務,以免兵役業務專責機關之徵兵檢查通知無從送達,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於110年8月8日前某日時,將居住處所遷離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之戶籍地,且無故不向戶政機關或兵役單位申報居住處所遷移,致桃園市蘆竹區區公所分別於110年7月30日、110年11月10日以桃市蘆民字第1100025775號、第0000000000號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函知李柏廷應於110年8月26日、110年12月23日至指定之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接受徵兵檢查,因其住居所遷移不明而無法送達本人,致李柏廷未能如期到場接受徵兵檢查之處理。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李柏廷於偵查中自白不諱,並有桃園市蘆竹區兵役徵兵檢查通知未按時報到體檢記事表、被告戶籍資料、桃園市蘆竹區區公所110年7月30日桃市蘆民字第1100025775號、110年11月10日第0000000000號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及送達證書、110年11月19日桃市蘆民字第1100040370號函各1份、徵兵檢查未到檢名冊2份在卷可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嫌。被告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未核實申報居住處所,致2次屆期無故不到場辦理徵兵檢查,係基於單一避免徵兵處理之決意,於密接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適當,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楊舒涵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朝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