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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桃簡字第 12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桃簡字第124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少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一更正增列附件犯罪事實一第4所載「111」更正為「113」。

理 由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引用之附件犯罪事實一第4行所載「111」,與卷內資料顯然不符,顯係誤載,且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聲請人聲請更正原判決核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內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培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