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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桃簡字第 127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桃簡字第127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思安上列被告因家暴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14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家庭暴力者,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

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又家庭暴力罪,係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A03與被害人蘇○容前為夫妻關係,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對被害人所為之恐嚇危安犯行,雖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是以應依刑法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本案之前尚無前科,

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與被害人前為夫妻關係,僅因細故而發生爭執,竟不思循和平、理性之方式解決,而率以惡言恫嚇被害人,致被害人受有心理上之恐懼與痛苦,所為誠屬不該,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被害人亦具狀表示不再追究此事等語,足見被告已取得被害人之諒解(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緝字第1483號卷〈下稱偵緝卷〉第59頁),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被害人所受痛苦之程度,暨被告於警詢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板模工作、勉持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偵緝卷第1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於盼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法庭 法 官 何信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涵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緝字第1483號起訴

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1483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與蘇○容前為夫妻,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A03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在桃園市○○區○○路0號前,因細故與蘇○容發生爭執,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對蘇○容恫稱「若你再不給我上樓拿東西,就要給你死」,使蘇○容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與被害人蘇○容於警詢中所述相符,並有家庭暴力通報表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305條家庭暴力罪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檢 察 官 於盼盼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孟潔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刑法第305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家暴恐嚇
裁判日期:202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