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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桃簡字第 128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桃簡字第128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翁瑋翔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速偵字第13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所載「0時14分許」更正為「0時11分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顧公共場所他人之感

受,意圖供人觀覽而公然裸露生殖器,破壞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難謂不佳。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11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紫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1398號被 告 甲○○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甲○○基於意圖供人觀覽而公然猥褻之犯意,於民國114年6月6日0時14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桃園市○○區○○街00號前道路,脫光衣服全身赤裸並裸露生殖器,以供人觀覽。嗣經路人發現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及員警密錄器畫面截圖共4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檢 察 官 乙○○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賴佩秦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