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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桃簡字第 210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桃簡字第210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書琴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90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莊書琴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莊書琴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工人遂行本案犯行,為間接正犯。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所建造之違章建築業經主管機關依法強制拆除,竟仍在原址違法重建建築物,漠視建築法規保護民眾公共安全之意旨,並對於該建築物結構體之安全性造成一定危害;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被告素行尚佳,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見偵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賴瀅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舒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魏瑜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9091號被 告 莊書琴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書琴為桃園市○○區○○○段○○○○○段000號地號(下稱本案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其於民國113年9月間,未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擅自雇工在本案土地上搭建違章建築物,經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於113年9月11日依法函知違章建築情事,於113年9月18日公告應立即停工,並應於113年10月12日前補申請執照或自行拆除,且上開違章建築則於113年10月22日經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派員強制拆除至不堪使用。惟莊書琴明知依建築法強制拆除之建築物,不得違反規定重建,竟猶基於違反建築法之犯意,於113年10月23日至同年11月1日前某日,復在上址重行搭建組合屋。嗣經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人員前往稽查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送偵辦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書琴於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4年4月14日桃建拆字第1140029838號函、桃園市新屋區公所113年9月9日桃市新工字第1130020520號函及所附違章建築查報單與現場照片、本案土地登記謄本、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3年9月5日桃建拆字第1130075554號公告、113年9月4日勘查照片、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3年9月11日桃建拆字第1130076970號函及所附現場照片、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3年9月11日桃建拆字第11300769701號公告、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3年10月23日桃建拆字第1130089277號函及所附現場照片、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3年11月1日桃建拆字第1130090953號函及所附現場照片、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3年11月1日桃建拆字第11300909531號公告、桃園市新屋區公所113年10月28日桃市新工字第1130024300號函及所附違章建築查報單與現場照片、本案土地登記謄本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莊書琴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反規定重建經強制拆除之建築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賴 瀅 羽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 昱 仁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