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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桃簡字第 238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桃簡字第238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定遠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97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八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A03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之妨害徵集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服兵役係役齡男子應盡之義務,竟於核准出境後,長期滯留國外,經催告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嚴重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所為實屬不該;兼衡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之前科素行、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佳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9720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定偉為役齡男子,前經核准於民國113年5月8日短期出境,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於113年9月8日返國,竟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逾期未歸,經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於113年10月23日以桃市龜民字第1130035405號函向其戶籍地發函其本人及其父陳裕豪催告,並對其公示送達,惟迄今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有桃園市龜山區未按時報到入營役男訪談紀錄表、被告之現戶全戶戶籍資料、兵籍資料查詢畫面、役男出境申請資料預覽列印畫面、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系統入出國(境)資訊查詢服務畫面、桃園市龜山區公所113年10月23日桃市龜民字第1130035405號函暨送達證書、桃園市龜山區公所113年10月23日公告暨公示送達照片、桃園市政府114年5月8日府民兵字第1140125151號114年第e0228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被告之通緝簡表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之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徵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檢 察 官 蔡 孟 利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魏 辰 晏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