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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桃交簡附民字第 1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19號原 告 呂靜惠被 告 吳碩恩上列被告因過失案件(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7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呂靜惠於本院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759號被告吳碩恩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法 官 劉書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宗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