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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桃交簡附民字第 1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26號原 告 梁洛瑄被 告 佑昇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儷穎上列被告因黃永利之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桃交簡字第5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準此,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時,權利受損害之人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受僱人與僱用人附帶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刑事訴訟被告黃永利之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被告黃永利與原告已在本院成立調解,並作成調解筆錄(114年附民移調字第1472號)。而本件被告就刑事訴訟被告黃永利之過失傷害案件係屬共同侵權行為人,並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初怡凡法 官 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佑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5-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