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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桃交簡附民字第 22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25號原 告 黃郁婷被 告 張義松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桃交簡字第17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原告已撤回告訴,並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115年度交易字第85號),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黃皓彥法 官 楊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詠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