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94號附民原告 邱顯銘附民被告 連于辰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相關連刑事案號:114年度桃交簡第5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林述亨法 官 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