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桃交簡字第143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卓明德上列被告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判決(含附件)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檢察官姓名應更正為檢察官陳寧君。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就本案所為判決,其判決本文及附件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檢察官姓名,原記載為「檢察官陳嘉義」,因檢察官發現有誤而聲請更正,故依前開法律規定,就本判決(含附件)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檢察官姓名,裁定更正為「檢察官陳寧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