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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桃原簡字第 16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桃原簡字第16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大軒(原名張宇軒)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28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大軒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大軒與林偉傑、曹梓琳間前有金錢糾紛而心生不滿,明知林偉傑之姓名結合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暱稱「Lin

Wei Jie」、「Zi Lin」之帳號、林偉傑及曹梓琳本人之五官容貌照片,足令人識別林偉傑、曹梓琳,為林偉傑、曹梓琳重要個人資料;且對林偉傑、曹梓琳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竟仍意圖散布於眾而損害林偉傑、曹梓琳之利益,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2月3日17時56分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匿名方式,在臉書「全台副本『人肉搜索副本團』」公開社團內,發布含有「以下歡迎600夫妻檔老公呢吃安非他命吃到在外欠一堆錢在家愛打老婆,但他老婆呢也喜歡被打整天裝雙面帶著哭腔說喔我老公不見伶娘勒欠錢還錢媽的兩個在哪自導自演各位這兩個台東人有興趣可以觀賞一下(龍過脈安非它命小王子林偉傑)台東大小事(113年)Power台東」等文字之貼文(下稱本案貼文),並張貼林偉傑之臉書個人介面截圖,及含有林偉傑及曹梓琳本人之五官容貌照片之曹梓琳之臉書個人介面截圖,供社團內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足使當時在社團內成員均可共見共聞,而以此方式貶損林偉傑、曹梓琳之名譽,並非法利用林偉傑、曹梓琳之足資識別個人之資料。

二、證據:㈠被告張大軒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林偉傑於警詢時之供述。

㈢證人即告訴人曹梓琳於警詢時之供述。

㈣本案貼文截圖。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及所犯法條欄雖均漏未記載被告亦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行,惟被告於散布本案貼文之文字時,亦有張貼告訴人林偉傑之臉書個人介面截圖,及含有告訴人林偉傑及曹梓琳(下合稱告訴人2人)本人之五官容貌照片之告訴人曹梓琳之臉書個人介面截圖,上開資料足以使不特定多數人得直接辨識為告訴人2人之資料,自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明文規定之個人資料,且此部分與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既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即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並經本院當庭告知此部分所犯罪名(見本院桃原簡卷第35頁),復予被告辯論之機會,已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㈡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對告訴人2人為散布文字誹謗罪及非公務機

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行,係屬一行為而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使告訴人2人人格及社

會評價受損,逕將不實事項張貼於特定多數人得共見聞之平台中,並揭露告訴人2人之個人資料,又網路之傳播速度快、範圍廣,除將嚴重損及告訴人對其個人資料之自主決定權外,更將直接損害告訴人2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均甚值非難;惟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邱郁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沈亭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裁判案由:誹謗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