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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桃原簡字第 3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桃原簡字第3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力翔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43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力翔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力翔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罪。又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並無項次之分,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所犯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顯屬誤載,然因所其指者實為相同,並不影響被告訴訟上權利,本院逕就上開誤載之處更正如上。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已受徵集,卻未按時入伍,且經公所人員多次聯絡仍置之不理,妨害國家兵役之徵集,對國家兵役制度公平性損害非輕,此外被告後續偵查時,亦經通緝方才到案,雖到案後坦認犯行,然其顯然視國家兵役與司法制度於無物,犯後態度欠佳,另參酌其被告之前案紀錄、生活及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怡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論罪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4355號被 告 林力翔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力翔係陸軍常備兵,依桃園市113年第e0197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應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至臺中成功嶺陸軍步兵第302旅入營報到,而前開徵集令業已於113年3月18日由林力翔之母余若萍簽收,林力翔並於同日晚間8時許至余若萍位於桃園平鎮區德育路7巷9號2樓拿取徵集令。詎林力翔竟意圖避免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之妨害兵役犯意,未遵期前往上址報到,而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力翔於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桃園市八德區未按時報到入營役男訪查紀錄、桃園市113年第e0197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桃園市政府113年5月28日府民兵字第1130146913號函暨函附陸軍軍事訓練第e0197梯次常備兵交接名冊、徵集歷程紀錄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楊挺宏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盧憲儀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5-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