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桃原簡字第8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竣杰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61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竣杰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八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之妨害徵集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服兵役係役齡男子
應盡之義務,竟於核准出境後,長期滯留國外,經催告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嚴重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所為實屬不該;兼衡被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允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錫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6150號被 告 林竣杰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7樓之
15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竣杰為役齡男子,前經核准於民國113年2月6日短期出境,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於113年6月6日返國,竟意圖避免補充兵現役之徵集,逾期未歸,經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於113年6月13日以桃市桃民字第1130033201號函向其戶籍地發函其本人及其母周水秀催告,並對其公示送達,復桃園市政府將林竣杰列入114年1月6日補充兵114年第I423梯次徵集,該徵集令已依徵兵規則第28條規定於入營10日前送達林竣杰之戶籍地,由「東京貴族管理委員會」之受僱人收受並轉交周水秀,林竣杰經周水秀轉告後,迄今仍未返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有桃園市桃園區公所114年2月11日桃市桃民字第1140007056號函、桃園市桃園區未按時報到入營役男訪查紀錄、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兵籍資料查詢畫面、移民署入出境紀錄查詢畫面、桃園市桃園區公所113年6月13日桃市桃民字第1130033201號函暨公告、送達證書、公示送達照片、桃園市114年第I423梯次補充兵徵集令、徵送陸軍部隊役男交接名冊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之意圖避免補充兵現役徵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檢 察 官 李 允 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魏 辰 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