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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1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5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葉俊甫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俊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葉俊甫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43號、113年度聲字第48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鈺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25-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