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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1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7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DINH MANH HA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DINH MANH HA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DINH MANH HA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5年,於民國112年2月1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4年5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受刑人於112年2月10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業於114年5月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5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562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受刑人為外籍人士,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不在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沛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2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