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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1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7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受處分人 吳文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延長監護處分(114年度執聲字第1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文察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監護處分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吳文察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4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03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年確定,因受處分人經評估後,認有刑法第87條第3項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1款聲請裁定延長監護處分1年等語。又受處分人於本院調查程序中陳述意見略以:我有持續吃藥控制幻聽情形,目前幻聽的情形有比較少,希望能趕快執行完畢可以回家等語。

二、按有刑法第19條第2項及第20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前2項之期間為5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1年以下。

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7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處分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03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322號判決駁回受處分人所提之上訴而確定,嗣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上開監護處分,而受刑人至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下稱嘉南療養院)執行監護處分,期間自113年7月28日至114年7月27日等情,有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二)觀諸嘉南療養院114年3月31日對受處分人之114年度評估摘要表記載略以:「診斷:思覺失調症...暴力風險程度:中度風險...評估結果:依據臨床整體評估表CGI,CGI治療時嚴重程度:嚴重,CGI治療後改善程度:改善多,RNR評估:

...目前吳員仍有幻覺經驗,有自語之情形,就專業判斷上,吳員應仍受精神症狀影響。思考症狀部分,目前仍有明顯的思考障礙...目前對自身疾病認識不足,症狀受到過去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以及車禍導致腦傷影響,目前可以被動配合用藥及治療,應加強就醫及服藥順從度。家屬支持不佳,未來可能安排銜接於社區居住須謹慎考量。整體病識感欠佳...治療反應性:對於治療反應中等...目前生活自理配合度不佳,自我照顧能力缺損...整體觀察,其對過去犯行尚未自省,衝動控制仍不佳,應再加強疾病認識及症狀辨認、判斷力缺損之重建適當衝突處理指導,未來再犯機率目前偏高。未來若再犯機率持續為高,應考慮監護期滿或醫療可行性漸低時,轉至精神照護機構,予以結構性環境監督,避免後續因內控能力不足,缺乏外控機制,導致再犯。」等情,有該評估摘要表在卷可稽。可認受處分人雖經監護處分,並有部分症狀改善,然其精神疾病症狀仍屬嚴重且持續影響其判斷力與行為控制,其暴力風險評估為中度,且其對於自身疾病之病識感不足,家屬支持系統亦顯不足,綜合評估再犯機率仍屬偏高。

(三)再觀諸嘉南療養院HCR-20評估表之記載,受處分人就該表評估量表採計分數之合計達34分,暴力分級評估為「高」。其中,該表有關「重症精神疾病」、「人格疾患」、「缺乏病識感」、「衝動控制不佳」、「治療無反應」等項目分數均為最高之2分,而在「預計給予藥物之順從性」項目上,評估結果為順從性低等情,有該評估表在卷可查。又嘉南療養院於114年5月5日評估小組會議決議略以:「臨時動議:依據114年2月24日評估會議決議,針對吳文察是否聲請延長監護處分之期間,或期滿解還監所執行徒刑,向嘉南療養院函詢資料後,於本次會議再予討論:...參照從這次嘉南療養院114年3月31日回覆之評估摘要內容新增加的資料內容,可見目前有使用精神穩定劑、鎮靜安眠及其他輔助藥物,暴力風險程度中度,仍有幻覺經驗、有自語情形,仍受精神症狀影響,有明顯的思考障礙,對自身疾病認識不足,可被動配合用藥治療,家屬支持度不佳,病情尚未穩定、仍有中高再犯風險等...二、決議:同意5人、反對0人,本案提供會議資料函請原囑託地檢署向法院聲請延長監護處分期間,建議延長1年」等情,有該決議節錄影本在卷可參。

(四)本院審酌受處分人之暴力風險評估在HCR-20量表上顯示為「高」,且多項關鍵性動態與靜態因子,包括「重症精神疾病」、「人格疾患」、「缺乏病識感」、「衝動控制不佳」及「治療無反應」等,均獲得最高評分,顯示其再犯暴力行為之潛在危險性極高。即便其於監護期間內有接受藥物治療,惟依評估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所示,其幻覺、自語及思考障礙等精神症狀仍持續存在且影響行為,且對自身疾病認識不足及服藥順從性低,加上家屬支持度不佳與處於中高再犯風險之評估,均指向其病情尚未穩定,缺乏有效外在支持與內控機制,顯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高度可能。綜上,嘉南療養院評估小組會議之專業決議,具有充分之醫學及實證基礎,可信性高,足證本件有延長監護處分之必要性。是認檢察官聲請延長監護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自114年7月28日起延長監護處分1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8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巧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