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8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韋立晨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韋立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韋立晨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4月。於民國113年8月6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因受刑人於114年5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少訴字第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並經本院以112年少撤緩字15號撤銷緩刑在案;又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桃原簡字第2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依前揭規定,自有權為本案裁定。另受刑人於113年8月6日入監執行,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12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4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11月20日,受刑人尚在執行中,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5月23日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5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96861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璟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