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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2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胡哲誠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胡哲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哲誠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於民國113年4月1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因該受刑人於114年7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44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為受刑人既經法務部許可假釋,所餘刑期即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聲請人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112年度交簡上字第338號)之本院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25-07-11